审计署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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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内设机构
审计署内设机构:
1、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举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研究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宣传、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结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稿;承担审计署部门预算、国有资产、基建投资、政府采购、机关事务的管理和本级财务核算,以及信息化、保密、保卫、扶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联系审计署特约审计员;负责与中央纪委等相关部门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15个内设处室:政策研究室、计划统计处、财务一处、财务二处、秘书处、新闻处、档案处、信息化处、机关事务管理处、保卫处、审计长办公室、举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保密办)、数据分析处、信息综合处。

2、法规司
承担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审计准则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工作,负责有关的协调事项;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署派出机构及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依法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承担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联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承担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负责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事项)的移送协调;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5个内设处室:法规准则处、审理一处、审理二处、检查指导处、法律事务处。

{3、财政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具体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助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财政审计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4、行政事业审计司
组织开展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审计民革中央等8个民主党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署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具体组织对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派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5、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承担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7、金融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具体组织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8、企业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具体组织对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5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

9、社会保障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织审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3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

10、外资运用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对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3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

11、经济责任审计司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省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承担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12、境外审计司
承担境外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准则和标准的起草工作;负责境外审计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对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以适当方式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境外审计业务;在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承担对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联合国审计委员驻纽约办公室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3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驻纽约办公室)。

13、国际合作司
协调管理与世界审计组织、区域审计组织的交流合作事务,承担国际审计组织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的交流和合作,协调实施与外国审计机关的合作项目;承办审计涉外宣传工作;开展国际政府审计动态研究;管理审计署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港澳台事务和日常外事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
14、人事教育司
承担署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对外引智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对地方审计机关人事教育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协管事项;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6个内设处室:办公室、机关干部处、地方干部处、工资调配处、教育职称处、综合处(巡视监督办公室)。

15、机关党委
负责署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4个内设处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中共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16、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署机关、派出审计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3个内设处室:综合处、服务一处、服务二处。

中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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