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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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4.02.26•【字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现将《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六日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意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是今年我省审计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审计署要求,现就全省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实施中的应用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上,努力使计算机成为审计实施的主要工具。

我省有“拿来运用”的传统和经验,审计人员巧用EXCEL的经验受到微软公司专家的高度赞扬,审计署也给予充分肯定。

今年,全省计算机审计工作要以重在加强具体指导、重在加强技能培训、重在推广应用、重在交流促进为总要求,注重在“用”字上下功夫,努力“用”出成效。

各地要对已经开发或购买的各类审计软件进行分析清理,认真总结经验,对确实较好的要加大继续使用的力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今年全省审计机关使用“审计法规检索软件”要达到100%;县级和具备条件的市级审计机关要推广使用《审计助手》、《神机妙算》或《未来工程审计系统》等软件工具。

省厅将加强与审计署的联系,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应用好《通用审计系统》、《企业审计软件》、《外资审计实施管理软件》和《金剑审计软件》等软件。

同时,要继续推广和积极探索将EXCEL、ACCESS和SQL查询语句等工具应用于审计实施。

为推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省厅将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计算机审计应用案例交流活动,要求通过典型案例演示,现身说法;同时组织自行开发的审计软件(工具)考评。

通过上述活动,集中优秀案例和实用软件在全省各地巡回演讲和展示,以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应用水平。

审计事项数据字典(2012年修订稿)

审计事项数据字典(2012年修订稿)

审计事项数据字典(2012年修订稿)
专业审计 业务分类 十、预算调整 审计事项 预算调整不符合授权 预算调整额、调整范围不合理 预算调整监督不到位 十一、预算管理 指标、产出不符合“智慧”原则 目标实现过程的监督不到位 目标、产出和财务资源不关联 十二、项目管理 项目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理 项目执行不及时、不充分 报告的项目实施效果与实际不符 项目评估是否按期完成 十三、人力资源管理 空缺率不合理 空缺职位削减 征聘时间不符合设定的标准 人员征聘不公开、公正、透明 十四、资产管理 非消耗性资产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待核销、处置非消耗性资产不单独披露 未对资产进行了全面盘点 资产盘点差异调节不及时 非消耗性资产管理中未实现职责分离 非消耗性资产核销和处置的准备时间过长 援助物质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浪费 库存比率过高、存在“过剩”资产 消耗性资产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二)境外中资经 营性机构审计 一、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 情况 审查非消耗性资产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待核销、处置非消耗性资产是否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审查非消耗性资产、消耗性资产是否进行了全面的盘点 审查资产盘点差异是否得到了及时的调节 审查是否对非消耗性资产相关职责实行了适当的分离 审查待核销、处置非消耗性资产的准备时间是否过长 审查相关执行伙伴所保存的项目物资存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物资存储的规 定,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情况 审查是否存在库存比率过高以及资产“过剩”的情况 审查消耗性资产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审查人员空缺率是否实现既定的目标、人员空缺是否对任务的实现产生了 负面影响 审查削减职位时使用标准是否统一、是否仍有长期空缺职位可以继续削减 审查征聘时间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审查人员征聘是否公开、公正、透明 审查项目计划编制是否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总体目标,符合长期规划要求 审查项目计划执行是否及时,各项活动是否按照预定计划实施,效果如何 检查报告的项目实施效果是否有充分依据 审查项目评估报告是否按期提交、项目评定工作是否能按期完成 审查成果预算制中的指标、产出设置是否符合“有针对性、可衡量、可实 现、实际、时效性”原则 审查对于目标实现过程的监督是否到位 审查成果预算制中的指标、产出和财务资源是否直接关联 事项说明 审查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其授权范围 审查预算调整金额、调整频率、范围是否正常 审查预算调整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

晋审办〔2012〕107号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单位:现将《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审计发〔2012〕4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12〕47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使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 —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识别审计项目的需求,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制定本编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项目是指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具体执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结论,向派出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具有完整要素的审计活动单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所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本规则涉及的审计项目遵循下列约定关系:(一)审计计划包括1个以上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计划包括的审计项目可以由本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或者派出(含派驻,下同)机构实施,也可以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组织或者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关将审计项目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的,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列入审计计划,确定执行实施的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审计项目代码是指为审计项目编排的以— 3 —阿拉伯数字或者部分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的唯一标识。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二00四年二月十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审办办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14〕16号)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署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等规定,结合审计署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署机关会议(包括以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署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促进节约会议费支出。

第三条署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二类、三类、四类会议。

各类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召开地点及会议形式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署机关会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必须“先有计划和预算,后有会议和支出”,不得召开无计划、无预算会议。

署机关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6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审计长批准。

7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长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一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审指发[1993]57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审指发[1993]57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审指发〔19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91〕财会字第87号),署制定了《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署反映。

自一九九三年一季度起,各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编报。

本制度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可做相应修改或补充。

本制度新增设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其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参照本地区的规定或通行做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九九三年三月二日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一九九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章会计凭证第五章会计帐簿第六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第七章会计科目第八章会计报表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的变动,并报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备案。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审法〔2017〕1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审法〔2017〕1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审法〔2017〕1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现将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在现行继续有效和新增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内进行。

附件:浙江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浙江省审计厅2017年1月4日附件浙江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文件制定单位名称浙江省审计厅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总计32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合计27件)文号文件名称备注浙审发〔1999〕92号浙江省审计听证程序操作办法浙审投〔2003〕15号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审财〔2004〕93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指导意见浙审经〔2004〕84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浙经审联办〔2008〕1号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市管干部提拔为省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09〕56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09〕79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10〕88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11〕1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审责〔2011〕8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问效问责办法》的通知浙审责〔2011〕86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经〔2011〕110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责〔2012〕69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浙审金〔2012〕103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地方金融机构审计操作规程(试行)》通知浙审金〔2013〕7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审外〔2013〕48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意见浙审科〔2013〕69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审办〔2013〕70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审计机关信访工作的意见浙审办〔2013〕94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审办〔2013〕9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举报中心办事规则的通知浙审投〔2013〕99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100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审投〔2014〕27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审投〔2014〕47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5〕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审办〔2016〕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审办〔2016〕7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已废止的文件(合计5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浙审行〔2011〕120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文〔2012〕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办〔2013〕93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投〔2014〕45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审投〔2014〕46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注:以上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

江苏省审计厅转发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07‟7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计算机审前调查参考。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计算机审计准则框架体系的要求,参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审前调查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为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所进行的考察。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下列审计项目的审计调查:(一)被审计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等信息系统,会计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二)被审计单位使用业务管理软件等信息系统,主营业务等经济活动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三)独立列入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四)对电子政务等项目实施IT效益审计的。

第四条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应当遵循审计署关于审计项目审前调查的相关要求,关注由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应用给审计客体、主体双方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开展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的目标,是使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满足信息化环境下开展审计的需求。

第五条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调动本机关计算机审计专业人员或者聘请外部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审前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电子数据具有的易拷贝、易扩散特性对保密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组织有关人员座谈或者向有关人员咨询;(二)发放调查问卷或者调查表;(三)查阅或者索取资料;(四)实地考察;(五)走访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单位。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审法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数据字典(试行)

虚报基建项目或多报工程预算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单位通过虚报不存在 的建设项目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并将取得资金用于未经批准或 不能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 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搞超概算投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 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面积造成实际投资超出概算。 虚列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通过虚列建安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 出及待摊投资支出等虚增投资完成额。 基建项目早已完工,但长期不组织验收。
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未优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 将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挪用专项结余,将延续项目或基建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改为其他项目用途 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或连续项目、基建项目专项结余,用于项目单位基 本支出。
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项目单位将应上交的基建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 留用
未及时进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基建资金长期挂账 五、非税收入收缴 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 超范围收费 超标准收费 违反规定缓收、不收、漏收财政收入 擅自“行转经”收费 隐瞒截留应缴非税收入 违规减免 滞留应缴非税收入 挪用非税收入 坐支非税收入 未及时入库 未“收支两条线” 未“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六、国有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 擅自“非转经” 未按规定征收管理资产占用费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规对外担保 资产管理不规范 七、政府采购 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随意调整采购方式 采购资金结余 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决算(草案)审签 决算草案不完整 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 批复所属单位决算不及时 九、其他业务 (一)财政拨款结余 未优先使用净结余 用结余提高人员经费标准 挪用专项结余 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
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
违规自行出台文件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无论是否已实际收取了资金) 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已收取资金) 违规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收取范围之外的单位、个人或经 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费率、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标准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批有关部门批准,执收 单位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或部分地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隐瞒不报,截留应缴非税收入。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相 应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 上缴不及时,滞留非税收入。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收 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 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至所属 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等。 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 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 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 财政专户。 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11〕2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通知书*审**通〔20**〕**号****(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各市(州)审计局:按照审计署定期报送电子数据的规定,2015年12月我厅与省财政厅向各市(州)审计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要求自2016年起,各市(州)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财政收支数据,并就采集、整理和报送财政电子数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审计署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下发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要求。

为做好2018年上半年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电子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采集、整理和报送的财政电子数据。

(一)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包括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专户核算、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的原始数据,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以及相关备份文件的数据恢复技术文档说明等辅助文件,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6月底。

(二)业务报表数据。

2018年1月至6月底财政收支月报和财政专户月报、本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数据。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要求一是按照《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文件要求,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中对财政数据报送标准化的要求,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整理汇总,同时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及报表、承诺书等一同上报。

现场审计实施系统2011版培训课件

现场审计实施系统2011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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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O——Auditor Office
三、采集转换 1、符合国家标准数据采集 新增针对符合国家标准(GB/T 24589-2010)数据 新增针对符合国家标准 的采集转换。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简介(P130)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简介
说明:国标数据中包含的固定资产 国标数据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档案等其他数 据表可以在“电子数据管理 电子数据管理”中的“业务数据/国标数 据采集/采集时间”目录下看到 目录下看到。应及时修改该目录名。 2、备份数据采集 常规数据整理(P153 注意 P 注意)
CNAO——Auditor Office
一、安装与准备 1、硬件环境 最 低 配 置 : 处 理 器 ( CPU ) 主 频 1G 以 上 , 内 存 512MB以上,硬盘40GB以上 以上,硬盘剩余空间1GB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有USB接口。 推荐配置:处理器( (CPU)主频2G以上,内存1GB 以上,硬盘100GB以上, ,硬盘剩余空间10GB以上,有 USB接口。 最佳分辨率:1024× ×768(宽屏为12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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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O——Auditor Office
四、审计分析 1、电子数据管理 存储结构调整(P276) ) 2、账表分析 (1)界面操作(区域选择 区域选择、右键菜单;勾选、上方 菜单) (2)高级查询条件保存和使用 高级查询条件保存和使用 (3)辅助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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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O——Auditor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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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O——Auditor Office 一、自动建立项目、添加项目人员 自动建立项目、 1、直接连通OA的情况 、直接连通 的情况 可以通过“下载”按钮,直接从 可以通过“下载”按钮,直接从OA中获取项目的基本 中获取项目的基本 信息和项目人员信息。 信息和项目人员信息。 2、不直接连通OA的情况 、不直接连通 的情况 可以先将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人员信息从OA下载到本 可以先将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人员信息从 下载到本 然后通过U盘等传输介质拷贝到装有 盘等传输介质拷贝到装有AO的机器中,通 的机器中, 地,然后通过 盘等传输介质拷贝到装有 的机器中 导入” 按钮获取OA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人员信 过 “ 导入 ” 按钮获取 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人员信 息。 二、手工建立项目、添加项目人员 手工建立项目、 审计机关没有部署OA,或OA中没有加载计划项目 , 审计机关没有部署 中没有加载计划项目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审发[2013]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审发〔2013〕81号)厅各部门:《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2013年7月29日江苏省审计厅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作风,创新审计机关执法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审计对象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依法行政相关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省审计厅在审计职责权限范围内,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引导、劝告、建议、告诫等非强制方式,对审计对象进行指导,从而实现审计监督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审计目标要求和审计工作的具体对象,自行选择行政指导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对象和内容不得超越审计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行政规定,不得侵害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行政指导的方式和内容应必要、适当,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审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审计对象的自主权益,不得通过强制方式迫使审计对象接受行政指导,不得通过行政指导干预审计对象的管理决策行为。

(四)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都应公开,可将行政指导的目标、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对象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审计对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便捷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能,为审计对象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审计事项数据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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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产在类型上的分布情况 集团资产在空间上的分布情况 资产的真实性 货币资金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固定资产情况
对集团公司各类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及趋势进行分析,掌握集团各类 资产分布状况 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及趋势进行分析,掌握集 团各类资产分布的变化趋势 指纳入企业核算的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虚增存货、应收账 款,虚列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问题,多计企业资产 检查货币资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有 无超范围收支现金,有无乱开银行账户,有无坐支现金、白条抵库、资金 体外循环或存款不入账等问题。同时在检查货币资金余额时,核对银行对 账单和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一致 检查投资入账的原始凭证,复算有关损失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投资的计 价方法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前后期的运用是否保持了一致,对 于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是否根据被投资单位特定会计期间内损益的变化 或股权的变化,相应按投资比例调整了账面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是否正确 固定资产账实是否相符、折旧计提是否正确。确认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 、毁损是否合规。购入、自建、投资转入、融资租入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 值是否正确,折旧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财务指标 个人所得税缴纳分析 资金流向分析 收入来源分析 收入的真实性
收入的完整性
收入的合规性
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成本费用的合规性 企业创新投入情况 企业费用控制能力分析 重点费用趋势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助等收入是否 真实,是否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虚列出库和销售记录、虚构销售 业务等编造虚假事项虚增收入等问题 指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助等收入是否 完整,是否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截留或隐瞒部分收入,形成小金 库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指企业确认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会计核算之外的有关法规要求,是否存在 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超限价销售或少收费、违规减免收费等问题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审办办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07号2008年4月30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媒体刊登或播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辽政办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四日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和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三)专项资金。

基金的审计结果;(四)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五)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六)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八)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一)审计机关公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三)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交办审计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交办审计的本级政府同意;(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按规定批准;(五)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公告实施办法,规范审计公告行为。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吉审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审发〔2019〕6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数据分析室的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确保审计电子数据使用安全,制定《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2019年7月1日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数据分析室是我厅审计数据分析人员对数据中心电子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和综合利用的重要工作场所。

为加强管理,确保审计电子数据使用安全,现根据《吉林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审计厅数据审计分析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厅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数据分析室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厅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分析室的日常管理,并对数据分析室进行巡查,存储数据分析室监控记录,定期检查室内设施安全。

数据分析室在开放使用期间应严格对人员进出进行登记。

第二条数据分析室门禁与数据分析终端机使用的权限管理数据分析室门禁权限与数据分析终端机的使用分配权限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并指定数据管理员专人管理,除数据管理员以外任何人进入数据分析室或使用数据分析终端机需经过审批授权,并由信息中心填写《数据分析室门禁权限和数据查询权限分配表》存档。

数据分析团队集中采集、清理、分析、使用数据时,由电子数据审计处对团队人员进行登记,向信息中心统一办理门禁权限、分配数据分析终端机、开立账号、赋予权限等相关手续,相关团队人员工作结束后,信息中心应及时撤销门禁权限,并做好账号销号、权限取消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国办发〔1993〕89号)《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审计署。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确定审计署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职能转变审计署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监督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的直接审计。

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的审计项目一般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改革企业审计办法,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审计,重点审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中央部属国有企业,对其他中央部署国有企业逐步改为由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二、主要职责依据宪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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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进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基建资金长期挂账 五、非税收入收缴 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 超范围收费 超标准收费 违反规定缓收、不收、漏收财政收入 擅自“行转经”收费 隐瞒截留应缴非税收入 违规减免 滞留应缴非税收入 挪用非税收入 坐支非税收入 未及时入库 未“收支两条线” 未“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六、国有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 擅自“非转经” 未按规定征收管理资产占用费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规对外担保 资产管理不规范 七、政府采购 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随意调整采购方式 采购资金结余 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决算(草案)审签 决算草案不完整 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 批复所属单位决算不及时 九、其他业务 (一)财政拨款结余 未优先使用净结余 用结余提高人员经费标准 挪用专项结余 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
基建项行出台文件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无论是否已实际收取了资金) 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已收取资金) 违规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收取范围之外的单位、个人或经 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费率、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标准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批有关部门批准,执收 单位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或部分地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隐瞒不报,截留应缴非税收入。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相 应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 上缴不及时,滞留非税收入。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收 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部门 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至所属 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等。 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 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 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 财政专户。 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事项说明
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正常 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预算,套取财政拨款。
超范围安排地方补助,列入本级预算支出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随意调增或 调减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预算编制不细化,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有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标准 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 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 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 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向下属单位拨款不及时,向具体用款单位付(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 资金 如: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用财政资金安排所 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等 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如:以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造成预算当年安排,项目下年执行 项目预算不细化,未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单位。 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不及时。部门为便于调剂当年预算资金,以预留 项目机动经费名义,扣留机动经费,次年才批复完毕。 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将部门预算中未明确 用途的资金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结余资金自行安排,用于开展未纳入部 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挪用项目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日常开支
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未优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 将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挪用专项结余,将延续项目或基建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改为其他项目用途 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或连续项目、基建项目专项结余,用于项目单位基 本支出。
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项目单位将应上交的基建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 留用
基建结余长期挂账 (二)应收应付款项 往来长期挂账 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债权 虚列支出虚增“暂存款” 虚列支出虚增“其他应付款” 往来科目核算收支 税款及规费缴纳 (三)非财政预算拨款 未纳入预算管理 不入账,私存私放 十、规范财务管理 账务核算不正确 账表、账实、账账不一致 票据管理不规范 各种原因欠缴规费、税费及其他
虚报基建项目或多报工程预算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单位通过虚报不存在 的建设项目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并将取得资金用于未经批准或 不能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 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搞超概算投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 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面积造成实际投资超出概算。 虚列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通过虚列建安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 出及待摊投资支出等虚增投资完成额。 基建项目早已完工,但长期不组织验收。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未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征收的国 有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 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 资。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学校、幼 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用不得抵押的财产对外抵押。 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资产核算不符合规定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漏编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或本级采购 事项未编入采购预算 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 散采购。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变为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计划未执行完毕,造成年度预算未执行完毕,采购资金大量结余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行政单位虚列支出,虚增“暂存款” 事业单位虚列支出,虚增“其他应付款”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且年末不清理,造成年度收支不 真实
行政事业单位未将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如预算中缺 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不 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来源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不入单位统一账,私存私放 对不涉及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及支出核算的业务处理错误
专业审计 一、预算执行审计 (二)部门预算执行 审计
业务分类
审计事项
一、预算编制与批复 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纳入预算 代报代编下属单位预算 重复编报预算 将地方补助列入预算 虚假编制预算 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预算编制不细化 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预算分配率低 二、预算资金拨付 违规拨付财政资金 未按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违规划拨财政资金 截留财政资金 违规出借财政资金 滞留财政资金 三、基本支出 擅自扩大基本支出范围 擅自提高基本支出标准 虚列基本支出 四、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 项目预算不细化 批复项目预算不及时 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 越权审批项目 挪用项目资金 套取项目资金 项目实施效果 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违反国家基建的程序性规定 虚报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虚列投资完成额 未及时进行基建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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