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国民国行政区划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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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之行政区划(1999年)编辑
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14直辖市注1
(院辖市)
行政区简称省会或首府
绥远省绥归绥(今呼和浩特)-
热河省热承德-
辽北省洮辽源-
安东省安通化-
松江省松牡丹江哈尔滨
合江省合佳木斯-
辽宁省辽沈阳沈阳、大连
吉林省吉吉林-
察哈尔省察张垣(今张家口)-
河北省冀清苑(今保定)北平、天津
山西省晋阳曲(今太原)-
黑龙江省黑北安-
嫩江省嫩齐齐哈尔-
兴安省兴海拉尔-
江苏省苏镇江上海、首都南京
安徽省皖合肥-
浙江省浙杭州-
福建省闽福州-
江西省赣南昌-
山东省鲁济南青岛
河南省豫开封-
湖北省鄂武昌汉口
湖南省湘长沙-
广东省粤广州广州
广西省桂桂林-
四川省川成都重庆
贵州省黔贵阳-
云南省滇昆明-
西康省康康定-
陕西省陕西安西安
甘肃省陇兰州-
青海省青西宁-
宁夏省宁银川-
新疆省新迪化(今乌鲁木齐) -
台湾省台台北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琼海口-
西藏地方藏拉萨-
蒙古地方注2 蒙库伦(今乌兰巴托) -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注2:“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国民政府迁台之后不承认外蒙古独立。

1955年,中华民国曾否决蒙古加入联合国,认为外蒙古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中华民国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但从未放弃大陆地区主权。

最晚版本的中华民国全图于1998年由内政部绘制出版。

但2002年内政部修订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规定:“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

……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

该注意事项已于2004年作废,但内政部现无计划修订新版的中华民国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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