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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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高空作业:指工人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的(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的如天车除外)。

第三条带电作业。

第四条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第五条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组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安全员作为值班的重点检查。

第八条作业部门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值班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安委会在审批危险作业时,要认真检查,对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把好关,防护措施要符合劳动保护法则和操作规程制度要求,现场指挥人和检查人要负起责任。

第四章内容

第十条凡属危险作业,均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

班组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委会,安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在表中安全管理部门一栏上填写审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如果因工作需要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按分工范围通知安委会,并补办《危险作业申请表》。

附件: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3.《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作业证编号:第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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