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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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摘要:各国票据法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都把依照汇票文义担保承兑和付款作为出票人的法定责任。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有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直接付款责任。

关键词:票据;出票人;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2-01

票据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票据,进行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的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最初始的票据行为,同时也创设了票据义务,当票据义务不被履行时便产生了票据责任,出票的有效是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出票人成为当然的票据责任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因票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汇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除对己汇票以外,汇票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本身不负付款责任;付款人取得为出票人利益付款的权限,无必须付款的义务。出票人既然委托付款人付款,就须使他所为的这种委托得以实现,这是一种担保责任。各国票据法为保护持票人利益,都把依照汇票文义担保承兑和付款作为出票人的法定责任。

首先,汇票出票人有担保承兑的责任。出票人有义务担保票据持票人获得付款人的承兑,如不获承兑,则持票人可于拒绝承兑证书做成后、在票据时效之前,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和有关费用,出票人不得以汇票资金已交付给付款人为由,对抗持票人而拒绝偿还金额。笔者认为,汇票承兑制度为汇票所特有,如出票人不担保承兑而自任付款仍不失为自付汇票,免除担保承兑的特约实为可行。

其次,汇票出票人有担保付款的责任。此种责任与担保承兑的责任有所不同。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担保付款的责任是绝对责任,不管付款人是否承兑,出票人均有担保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出票人是否可进行免除担保付款的记载,笔者认为,如果出票人可约定免除担保付款之责,出票人不负任何责任,那么汇票就失去票据的作用,失去有价证券的性质,而汇票只是一种委托付款证书而已,建议我国立法应当采日内瓦法系的立法例,将汇票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确定为法定责任,出票人免除该项责任的记载视为无记载。

二、支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尽管各国票据法对签发支票的资金关系的规定差异颇大,但对支票出票人的责任的规定却无明显不同。支票的出票人应依支票文

义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此种责任同样为偿还责任,第二次责任,同时亦有最终的绝对的责任。出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持票人逾期提示支票而解除。《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及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的支票法均有规定,出票人有保证付款的责任,任何免除出票人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都视为无记载。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以及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在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未依法做成拒绝证书,或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出票人,持票人应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出票人的票据责任仍未解除。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对支票出票人的保付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票据法第90条第 1 款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我国采纳了国际通行观点,规定了支票出票人的保付责任。

三、本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见,本票的出票人也是付款人,且为主债务人,即有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直接付款责任。此点,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相同。《英国汇票本票法》除第 83 条将本票定义为“指一人对他人所作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经出票人签名,承担即期或在一定的日期或未来的特定期间,向特定人或凭其委托,或向持票人支付定额金额的票据”外,还在第 88 条(出

票人责任)中规定,“本票的出票人由于签发本票:(1)承担根据本票意旨付款的责任;以及(2)使本票正当持有人能防止背书人否认收款人的存在及其背书能力。”我国《票据法》第 78 条亦作了同样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因此,发出本票后的出票人负有于到期日支付本票金额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次的无条件的责任,是绝对责任,是最终责任。所谓“第一次”是说,本票出票人不像背书人那样要在出票人拒绝后才负担的附停止条件的责任,而是本身不履行债务后即直接负担的责任。到了到期日,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后即可请求法院对出票人强制执行。所谓绝对性,是说本票的出票人应自到期日起直到票据时效期届满为止均应负支付责任,无须履行任何其他条件。所谓最终责任,是说出票人履行票据责任以后,本票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消灭。本票出票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出票人如在本票上进行免除付款责任的记载,这种记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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