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休息时间记录最新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 根据最新的检查要求,在驾驶台、集控室以及公共场所要张贴值班轮换表以及公司对于值班/休息时间管理的具体规定。
2 靠/离码头,长时间走航道,船长工作时间超时。
这种情况在AMSA 检查时是不属于被认可可以豁免的紧急情况的范围内。
在休息时间记录中不能出现。
任意24小时内,保证要有一段最少6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 无人机舱当值值班人员的记录方法在中A-VIII/1-6体现;休息时间分段可参考A-VIII/1-3和A-VIII/1-9
4 关于演习时间的记录,A-VIII/1-4 把紧急集合演练归纳为“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是属于工作时间,在实际检查时,检查官也确实是这样检查的,并且核对演习的各种时间记录,看是否与休息时间表符合。
5 AMSA还没有检查船长收发邮件时间的先例,AMSA一直在工作休息记录大检查,此项检查已经持续很久,而且要一直持续下去,滞留率非常高,每月因此滞留船舶数量要占到总数的30-40%左右。
要准备3个月的记录备查(新船服役时间不足,不必理会)。
检查的关键在于与各种记录的比对,也就是说任何记录都可能被拿出来与工作休息记录核对。
所以另一个关键就是负责的大副、大管轮一定要认真仔细记录。
确实在实际检查中,不同的检查官检查的程度有所不一样,但是共同特点都是:一旦发现记录与事实不符,或者表格不完全、体系文件无相关规定或规定不详细,则一概滞留无商量余地。
船上必须
详细真实地记录每个船员的工作休息情况。
所有工作情况都要记录。
像抛锚(大副/水手长/木匠)、靠离码头作业时甲板部/轮机部的相关人员、加油作业(轮机长、二管轮等)、以前的PSC检查(基本上所有人员)、体系文件学习/安全培训会议等(参加人员)、二副修改海图及图书包括制定航次计划无线电设备试验保养、海关/检疫官员登轮(船长及相关人员)、船上各种演习(参与人员)、验舱/做水尺/商检(大副及其他驾驶员)、航行中检查货物(大副、电机员等)、压/换/排压载水(大副/木匠)、三副周检/月检、甲板/机舱日常保养等等等等,总之检查官可能抽查任何记录来核对每个人的工作休息记录,一旦发现一处不符合,立即进行扩大检查,发现两处或者以上不符合即可滞留船舶。
检查官除了根据其他记录(例如加油-油类记录簿)检查相关人员是否记录外,还会抽查某一操作过程中,比对所有人员工作的记录情况。
船上ISM体系应详细清楚的规定工作休息(疲劳管理)指南/规定, 驾驶台,集控室,以及船员易接近的公共场所(比如餐厅)要有合实际相符的在港/航行值班安排表和公司对于休息管理的要求. 工作休息记录簿应能够显示每个船员每日和每连续七天休息时间汇总,每连续七天不是每周或者每七才合计一次,是每天都要计算连同前6天的总合.每月前6天要分别连到上月的后几天相加.ISM体系中的工作休息(疲劳管理)指南/规定应详细清楚的规定船长要在开航前以及任何必要时候检查工作休息记录,以确保船员得到充分休息。
如果船员有疲劳现象出现,公司赋予船长停航或者推迟开航的权利。
以确保船员保证足够的休息。
已经有船被滞留后强制睡觉休息然后解除滞
留。
体系中还要规定严格按照STCW执行工作休息管理。
在工作休息记录中的备注栏,最好注明所有与特殊操作和加班有关的时间与原因。
即便此特殊操作包含在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
AMSA新规定中提到的:除了特殊操作外,休息时间不要分为超过两段,所以工作时间尽量不要太过零散,尽量紧凑,但要和实际记录吻合.关于此休息时间分割的原则请看下面具体规定。
如有工作超时的状况,要马上调整该人的工作时间,以保证其休息。
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或有要求船员必须完成的工作时,船员可以不按照STCW的规定进行作息,在发生这
种情况时,应在作息时间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当开航时,开航前船长要检查休息时间表,确保驾驶员轮机员休息充分. 船长可以对驾驶员的值班安排做出调整,当班驾驶员不能疲劳驾驶,以确保航行时船舶的安全。
在所有驾驶员都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开航(船长绝对权力)。
关键点是强调船员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如实记录作息时间,因为检查官对船上的操作很熟悉,他们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哪个船员在工作,他们不会因为某个驾驶员在某段时间内没有得到休息而给出缺陷,他们强调的是船长要清楚地知道每个驾驶员的休息状态,确保当班的驾驶员没有过度疲劳就行(满足STCW公约的最低要求)。
他们的目的是离开澳大利亚时,当班的驾驶员得到了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船舶出现安全事故,给他们带来压力。
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大幅、二副、三副各4个小时,有的船在码头作业时二副、三副各6个小时,这样做没什么不合适的,关键是要如实记录。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作息时间更应该如实记载。
请千万注意,检查官特别
指出,靠离码头不属于那些紧急情况可以免责,不能以此为由解释某段工作时间超时。
请参阅STCW2010马尼拉公约具体条文,如下:第A-VIII/1节适于值班
1 主管机关须考虑到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操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 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
2.1 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
2.2 任何7天内77小时。
3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4 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练,须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5 主管机关须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于查看处。
该值班安排表须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6 当海员处于待命状态时,如机舱无人值守时,如果该海员的正常休息时间被临时工作所干扰,则须对其休息时间予以适当的补偿。
7 主管机关须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海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
海员须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以及海员自己所签注的与其有关
的记录。
8 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有权在本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迫安全情况下,或对遇险的他船或人员提供协助的情况下,要求海员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
因此,船长可以中止海员休息时间的安排并要求其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一旦正常状态恢复后,如可行, 船长须尽快确保为在计划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9 缔约国可允许上述第2.2项和第3款要求的休息时间的例外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任何7天内70小时休息时间。
第2.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安排不许持续两周以上。
船上两个例外时间段的间隔不得短于例外安排时间段的两倍。
第2.1项规定的休息小时数可分为最多不超过三段,其中之一至少长达6小时,另外两段的任何一段不得少于1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得短于14小时。
在任何7天时间里,例外安排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的时间段。
例外安排须尽可能考虑到第B-VIII/1节有关防止疲劳的指导。
条文如下:
3. 在运用规则VIII/1 时,应考虑以下各项:
3.1 所制定的防止疲劳的规定需保证不采取过多的和不合理的整段工作时间,特别是第A-VIII/1 节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解释为暗示所有其它时间可用于值班或履行其它职责;
3.2 休息时段的次数和长短以及准予的补休是一段时间内防止疲劳
的关键因素;以及
3.3 对短航次的船舶,只要作出特殊的安全方面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4 第A-VIII/1 节第9 段所列的例外规定应解释为系指ILO 1996(第180号)《船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或生效后的《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列的例外规定。
(适用该例外规定的情况需由缔约国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