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款与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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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与抵税

慈善捐款抵税范围大幅扩大

国家财政部昨天(18日)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几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优惠范围扩大

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谓税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早报记者解释道:“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100万元是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税,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中的80万,那么他就只需要对余下的20万元按照相关政策缴税。”

马仲器继续向记者解释:“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以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对几个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有这种优惠政策。但是此次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资格确认权下放

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该文件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马仲器副秘书长也有解释:“以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都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现在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也是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昨日,该文件中还规定了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条件。同时还明确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这些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活动,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鼓励企业、个人慈善行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此次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我国现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

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我认为这表示政府将打造和谐社会落到了实处。”

据马仲器介绍,目前我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团体,捐赠的热情和金额都不高。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人均慈善捐款还不足一元。“但是自从2005年上海地税局发了类似文件之后,我们基金会受捐助情况有所好转,我想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使全国的情况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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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00年-2003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100%税收抵扣的条例条款,规定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向农村义务教育等三个行业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个《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捐赠均可享受该优惠。(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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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捐款如何抵税?

在网上和朋友们讨论5.12地震捐款的问题,突然想起了国家税收规定中是否有救济性捐赠的抵税规定。

查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释义中提及的非常少。现整理了一下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

【企业捐款抵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不用履行其他手续。

个人理解:即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12%)

如果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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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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