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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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及说明
一、调整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市政府批准了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土地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2006年市政府批准了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厦府办[2006]103号)。因上述原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已执行近十年,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地租价格的变化,已不适应市场和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重新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收缴入库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
二、征收范围
(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二)虽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的。(合同约定)(三)以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列入征收范围。
(四)不再将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列入征收范围。
三、征收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其中鼓浪屿的土地收益金原由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代征,应直属分局的要求改由直属分局征收。
四、征收标准测算
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与基准地价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等级和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给合该区域同用途的划拨土地重置价确定。土地收益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五、征收频率
土地收益金按月计算,每季度征收一次。
附: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表
注:软件、研发及创意产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工业仓储用房,暂不征收土地收益金。
商业用房的土地收益金修正系数
1、临街状况修正
2、楼层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