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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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积累、预立卷和归档工作。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 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管理类(G1)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G2) ❖养老保险待遇类(G3) ❖医疗保险待遇类(G4) ❖失业保险待遇类(G5) ❖工伤保险待遇类(G6)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 保管期限
❖生育保险待遇类(G7) ❖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G8) ❖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G9)
业务档案的移交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 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
业务档案的移交
❖真实、准确、完整 ❖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分类组卷合理
、案卷质量符合要求。
业务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配备温湿度测量、除湿、空气调节、灭 火、吸尘、消毒灭菌等设备,库房的门 窗、墙壁必须坚固、无缝隙。
❖对被破坏或字迹模糊、褪变的档案应及 时修补和复制。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和保 密
❖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 息查询服务。
❖所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由档案管理人 员翻查,并把查询结果反馈给查询人, 社保档案原件只供业务部门需时查阅, 不对社会开放。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和保 密
❖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 完整与安全。
业务档案的分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 100年
❖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 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 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原则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部门整理原则。 ❖谁办理、谁整理、谁归档 ❖业务部门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社保材料
业务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集 中保管业务档案。
❖采取防火、防盗、防尘、防强光、防高 温、防湿、防虫鼠、防污染、防水淹等 安全措施(九防)。
❖归档的案卷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不 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存放。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 毁
❖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 鉴定。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或地方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业务人 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 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档案的定义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 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 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档案的记载形式
❖文字 ❖图表 ❖声像
档案的重要性
❖ 档案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真实记录,也是党和国家进行 经济建设,开展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科学文化技术的必要条件。因此,它具有极为 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档 案作为工作的查考的根据,为现实工作服务;二是利 用档案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计划和管理 的科学依据;三是利用档案为历史研究、理论研究和 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四是利用档案揭露和打击敌人的武器;五是利用档 案作为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 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 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 改。
业务档案的分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 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 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 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 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 整理。
业务档案的移交
❖各业务部门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一年一移交,或一季度一移交,或一月 一移交的档案移交制度,按时向本单位 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各年度的社会保险业 务档案。
业务档案的移交
❖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清 点核对,并履行签章手续。移交清单一 式两份,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各存 一份。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执行的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制定目的
❖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保证社 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 有效利用,确保维护广大参保对象的合 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 同时,结合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和部分地方 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的实践。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 保管期限
❖业务科室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 、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 内目录、案卷目录。
❖档案管理的机构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 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 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 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 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 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 毁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销毁,应当派2人以上 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 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 毁清册永久保存。
法律责任(奖、惩)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
适用范围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 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 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 定。
业务档案定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 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 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 载体的历史记录。
业务档案的分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 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 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 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 毁
❖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 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 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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