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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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协议

甲方:杨卫华,男,汉族,1972年生,住道真县。

乙方:丁正琼,

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旨趣和具体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伙协议:

1、甲乙双方的合伙性质为普通合伙,双方对合伙事务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对发生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

2、合伙合作事项:余庆县龙家镇“聚龙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

3、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并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比例各为50%,风险及收益比例亦为50%。

4、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伙事项的进展程度履行投资义务,若一方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合伙事务的执行。甲乙双方均有权单独处理与合伙事项相关的事务,但须事前通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授权,否则其行为不能约束不知情方。若一方未取得对方授权情况下的处理行为给合伙事项或者不知情方造成损失,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财务管理。甲乙双方同意为合伙事项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投资及收益款项往来均应以此合伙事项账户进行。所有开支的单据、发票均应有甲乙双方的有效签名始得约束双方,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不

予认可。

7、争议解决方式。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及协议下合伙事项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2011年月日2011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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