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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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有机整体的基础。家庭的是否和谐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本文从家庭暴力国内外现状出发,通过对家庭暴力特点的分析,挖掘家庭暴力背后的五大成因,即历史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及法律原因。在深刻挖掘成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防范家庭暴力的措施,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关系反家庭暴力
【正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暴力行为。有资料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一般问题
(一)概念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注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痛苦或者伤害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私人生活中还是公共生活中(注2)。
(二)分类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注3)。另外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三)特征
(1)行为隐蔽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
(2)形式多样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3)主观故意性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
(4)行为普遍性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且存在与社会各阶层。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5)行为违法性
违法性有如下表现:一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或人格尊严。二是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严重性、一般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即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6)行为的长期性、反复性
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
(7)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
我国从古开始,就有“男主女卑”封建思想的存在,男权统治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他们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遵守“三纲五常”,这就讲女性不平等地置于男权统治之下。这种男权思想发展到当今社会,即大男子主义。他们要求女性言听计从,承担家庭事务。对孩子采取“棍棒出孝子”“棍棒出人才”的教育方法。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经济原因
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暴力相向。
(三)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传统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四)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