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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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2.鉴定时机的选择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 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 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 定。
法医学人体损程度伤鉴定审查中需 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1.鉴定依据的选择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 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 合鉴定。
(2)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 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8. 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 的同名动、静脉。
• 注: (1)四肢重要血管是指:四肢重要动脉,包括上肢的腋动脉、肱动
脉、正中动脉、桡动脉、尺动脉等,下肢的股动脉、胫动脉、腓 总动脉、腓深动脉、腓浅动脉等;四肢重要静脉,包括上肢的腋 静脉、肱静脉、正中静脉、桡静脉、尺静脉等,下肢的股静脉、 胫静脉、腓总静脉、腓深静脉、腓浅静脉等。 (2)四肢重要血管损伤应依照《标准》“5.9.4c四肢重要血管破 裂”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若伴有失血性休克(中度)则应依照《标 准》“5.12.2b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 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注:如病理性脾大晚期脾的结构和功能出现明显质的变化,当腹部遭受轻微外力作 用时就有可能发生脾破裂,而在此种情况下正常脾是不可能发生破裂的,此时不 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指不宜评定为重伤或轻伤,以避免加害人受到不公 正的刑事指控。但可以对腹部外力在脾破裂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以便 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2)当外界致伤因素与个体特质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据伤病 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过敏体质的个体在接触某些药物、 化学物质或粉尘时会出现过敏现象,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瘢痕体质的个 体体表损伤后可出现瘢痕过度增生,在面部可致面部毁容,在关节可影 响关节功能。对于此类致伤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因 充分考虑到自身因素,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 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注:a.后遗症是指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后所遗留的容貌毁 损、功能障碍等。 b.并发症是指由原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C.尤其注意身体各部位皮肤裂创后,如果经扩创手术等扩大损 伤的治疗方式治疗后,遗留的疤痕总计达到轻伤标准时,着重审 查该扩创手术是否必要、扩创的程度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不必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5. 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
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 脉、髂外静脉。
• 注: (1)凡在本条限定范围内的颈部大血管、胸腔大血管和腹腔大血管破裂。
均符合本条规定。应援引标准具体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2)对于其他重要血管损伤,按照《标准“5.9.4e四肢重要血管破 裂”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当出现失血性休克(中度)时应依照 5.12.2d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车祸造成的穿透伤.; 盲管创:有入口,无出口。 (2)同一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皮肤创口长度不能和盲管创的深度或者 贯通创的长度累加计算,以免加重损伤程度的鉴定。 (3)未成年人的创口长度计算参照附则6.18条有关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 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6.6.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 髋、膝、踝六大关节。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7. 6.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 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 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2)对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假体损坏可直接依照相应条款进行损 伤程度鉴定。
(3)对于未明确列出的假体损坏是否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需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依照附则6.4条之规定, 并比照本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10. 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 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 注:注意审查死亡原因的类型,在多人致死案件中,便于区分主 次,量刑均衡;多因一果;介入因素等。
• 3.死亡方式的审查
• 法医通过死因鉴定,可将死亡方式分为暴力死 亡和非暴力死亡。
• 注: (1)死亡方式的审查,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 (2)暴力死亡案件中并非都是他杀案件,也有
可能是意外事件;
(3)伤病关系并存案件中,确定伤病在死亡中 的作用大小,对确定死Hale Waihona Puke Baidu方式有决定性影响, 从而决定案件性质和量刑。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3. 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 暴露髓腔。 注:当牙齿冠折时,应根据
伤后治疗情况判断牙髓腔是否 暴露。当牙髓腔暴露时则应视 为牙折,并参照《标准》相应 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根折 和根冠折直接认定为牙折。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4. 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 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 注:
(1)凡骨皮质砍(刺)痕,不属于《标准》规定的轻伤范围,不能鉴 定为轻伤。 (2)凡轻微撕脱性骨折不伴有功能障碍的,不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轻 伤范围,不能鉴定为轻伤。 (3)本条所指的功能障碍是指活动功能受限或者影响活动功能,由 于缺乏客观的评定方法,故在认定无功能障碍时应根据撕脱性骨 折的部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5、致伤工具审查
• 在机械性损伤致死案件中,常常需要解决是什么类型、 特征的致伤物造成了该种损伤,即致伤物的推断;已 知的可疑致伤物是否就是造成该损伤的工具,即致伤 物的认定。
• 注:致伤物是命案中最重要的实物证据,往往只有犯 罪嫌疑人最为清楚,因此对于一个没有找到致伤物的 命案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尸体损伤特征不 符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尽可能去寻找致伤物或 进一步研究,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说谎;遗憾的 是实践中的多数伤情鉴定中基本无致伤物的分析,致 伤物推断在命案中也只停留在大类的水平,如钝器、 锐器、火器及爆炸物。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1. 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 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 定损伤程度。 注:(1)外伤后出现的内源性疾病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但应对外伤与 内源性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注:由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尤其是拘留期限的限制 ,平常我们办理的批捕、
起诉案件中,大都是法医出具的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作为认定被害人伤 情的依据,法医在出具这些分析意见时,可能并不都是伤情鉴定的合理 时机,尤其是依据并发症等认定的轻伤一级、二级的结果,有可能会出 现偏差,要注意审查其病历资料上记录的原发性损伤,如伤口的长度、 骨折部位及数量等。
• 注:
• (1)两个部位以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可以累 加,并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 评定。例如,一个伤口经常分布在头部和面部。 (2)双耳听力减退、双眼视力减退、肢体多处骨折、 双手功能障碍、双侧眼睑缺损等损伤程度鉴定均有具 体条款规定.故不能依照本条款规定进行简单累加并 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9. 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
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 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 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 注:
(1)《标准》5.12.4 l 明确规定“各种置人式假体装置损坏需 要手术更新或者修复”的应鉴定为轻伤二级。
(3)除了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等,心理性阴茎勃起障碍也不是外界致伤因 素直接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是损伤程度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2. 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 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注: (1) 贯通创:所谓贯通伤--就是穿透了,往往由枪伤或锐器穿透伤或
三、命案法医鉴定审查时 需注意的问题
• 1.法医学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等同于
法律因果关系;法医学上有因果关系,法律上一般也有因果关系, 法医学上只有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是否有因果关系,取决于适 用何种法律关系,例如某些情况下在刑法中没有因果关系,在民 法中则有因果关系。
• 2.按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 助死因、死亡诱因;作用大小,分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死 亡原因多少,分为:单一死因、联合死因;损伤或疾病后死亡发 生的机会,分为:绝对死因、相对死因;
4.死亡时间推断
• 死亡时间即检验尸体距离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 隔。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学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之一,为确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 作案时间和排除嫌疑对象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 死亡时间推断的方法: • 传统推断:尸温、尸僵、眼睛虚实、皮肤颜色、
尸斑、胃内容物、尸体农场;
• 最新方法:眼球化学法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 的问题
• 3.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 款进行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 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 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 注: • (1)对于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正中神经、尺神经和桡神经
肘部以上损伤、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 以下)应依照《标准》相应条款鉴定为重伤二级。 • (2)对于本条规定的其他神经损伤应依照《标准》“5.9.4b四肢 重要神经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 (3)对于本条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周围神经损伤是否鉴定为轻伤, 应视神经损伤是否明显影响活动功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 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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