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权设立财产权信托之)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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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A】有限公司
【B】有限公司
与
【C】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之
债权转让协议
中国北京
2020年【】月
目录
1定义 (2)
2标的债权 (5)
3标的债权的交付 (5)
4标的债权的处置 (7)
5【A】公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
6项目公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0)
7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3)
8税费 (13)
9违约责任 (13)
10保密 (16)
11不可抗力 (17)
12通知 (17)
13合同转让 (19)
14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9)
15合同生效 (20)
16合同文本 (20)
17其他约定 (20)
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及协议、凭证文件 (23)
附件二:标的债权交割清单 (24)
债权转让协议
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主体于【2020】年【】月【】日于中国北京市【】区签署:
原债权人/转让方/【A】公司:【A】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项目公司:【B】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新债权人/受让方/【C】信托:【C】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转让方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转
让方持有本协议项下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2.债务人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对
转让方负有债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3.受让方【C】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转让方将持有的
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标的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亿元整(¥400,000,000.00元)。转让方以该项债权作为信托标的交付给【C】信托,受让方为此拟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5号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财产权信托”)项下相应信托单位。
4.【C】信托根据《【】5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的约定及财产权信托中
优先级委托人发出的指令,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各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1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应与编号为【】的《【】5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但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原债权人/转让方/【A】公司:系【A】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