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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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

为全面规范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秩序,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管理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本场所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对本场所内的教职人员、工作人员等实施动态管理,并于每季度将变化情况上报场所登记机关和市宗教团体备案。市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场所上报情况一周内,整理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三)对外来暂住的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个人信息,并在入住的一个月内上报场所登记机关和市宗教团体备案。市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场所的信息后一周内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四)凡在宗教活动场所住满一年以上、并拟在该场所常住的教职人员,场所应及时向市宗教团体进行认定和备案,认定备案批准后由市宗教团体统一进行公示。

(五)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的调整或变动,应在调整或变动的一个月内上报场所登记机关和市宗教团体备案。市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场所的信息后一周内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六)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广州行政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外出超过两天以上(含两天,日历时间)的,应向市宗教团体请假,并报登记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担任市宗教团体秘书长、总干事以上的人员,同时还应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场所其他人员外出,由本场所主要负责人审批把关。

(七)宗教教职人员出国、出境,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先报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到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广州市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考评办法》要求,协助并做好本场所教职人员的考评工作。

(九)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选任,应按照各自宗教主要教职人员选定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市宗教团体审定和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十)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广州认定备案的本场所教职人员和签定合同的工作人员购买社保。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合理配置本场所教职人员,保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

(十二)宗教活动场所要注重和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教职人员的积极作用。

(十三)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对本场所人员的管理,坚持依法办事,严明奖惩,树立场所良好形象。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要经常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使教职人员、场所职工和信教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做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信徒。

(十五)宗教活动场所给在广州认定备案的本场所教职人员办理入户迁移手续,先报宗教团体审核后,由宗教团体上报市民宗局审查同意后,再到公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财物管理

(一)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归场所或团体集体所有,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无偿调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和文物等进行登记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盘点结果及时公布,防止场所固定资产流失。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督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宗教财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场所财务管理,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1.建立民主理财机构,加强对场所的门票、奉献、布施、乜贴、

自养收入等管理;

2.完善财务审批手续,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3.配备专门账务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

4.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定期在内部向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公布,定期向场所登记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5.量入为出、合理开支、勤俭办教,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指导下,将资金用于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上。

(四)场所各项收入要合法,防止借教敛财,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勒捐现象。

(五)宗教活动场所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场所自筹资金建设的,要坚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信教群众监督,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场所集体研究选择招标或直接发包选定承建单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社会招标(含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具体招标方式由场所集体研究决定。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领取有关部门发给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相关有效凭证材料,并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个人和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索捐;宗教场所负责人和场所工程建设监管人员,禁止收受来自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财物(包括红包、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八)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性事业,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出版的宗教出版物。

三、活动管理

(一)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宗教活动,在遵从本宗教仪轨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二)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活动,必须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名义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报批。

(四)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场所外放生,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野外生物放养管理的规定要求,提前报放生地政府渔业或农业部门审批,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放生应保持适度,尽量减少次数,控制规模;

2.放生物种必须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选育、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严格保护生态;

3.放生前的宗教法事和仪轨,应在场所内完成;

4.场所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借“宗教性”放生之名进行敛财或组织其它非法活动;

5.要加强宣传教育,邀请专业人员普及放生知识,引导信众依法放生、科学放生、慈悲护生、合理放生;

6.邀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参与放生仪轨,需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7.要加强放生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放生活动安全有序。

(五)宗教活动场所或教职人员在殡仪馆或其它公共场所举办葬礼或追思法事活动,须提前报宗教团体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宗教活动场所举办人数超过50人、时间超过5天(日历时间)以上的各类禅修等学习或培训活动,必须上报宗教团体审批,并由宗教团体报场所登记的政府民宗部门进行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设立慈善基金、建立义工队伍等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开展扶贫济困,参与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八)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面向社会的义演、义卖等大型公益慈善捐赠或募捐活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向公安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九)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文化、政策的宣传和交流,弘扬宗教优秀文化,打造文化品牌,努力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成为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讲平台、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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