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宽容性道路安全设施设计理论与实践》一文的个人认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宽容性道路安全设施设计理论与实践》一文的

部分理解和认识

今天,笔者在网络上留意到来自“智慧交通”上的文章——《宽容性道路安全设施设计理论与实践》一文,发现该文有多处回应笔者关于秦岭隧道事故讨论的内容,包括《宽容设计是遏制事故的灵丹妙药吗?》、《何为道路绝对安全性?》等。笔者细细研读后,颇有感触,特撰写下文谈谈对文章内容和作者观点的一些认识:

1、文中明显存在有意识将宽容设计从“理念”拔高至“理论”的现象。

对照网络上早前作者在相关媒体的表述,在本文中,作者将宽容设计“理念”改称为“理论”。文章标题的关键词是“理论与实践”,但作为“理论”,作者却仍未阐述“宽容设计的定义、对象、适用条件与范围、效果评估”等关键性内容,而是只是着重介绍了宽容设计的“三个原则”。作为一套可以指导工程设计、建设乃至管理的理论体系,甚至作者要研判道路缺陷的依据,这些内容是必须回答,必须说得清楚,界定得明白的。

在“实践”方面,文中主要引述的多个国内外的案例,很少有自己或团队“实践”的案例,缺少这些案例实施前后,对基于统计资料等的效果对比和综述。同样的,文章第二部分的标题是“道路因素在事故成因构成分析”,但除了大致对比了中美事故成因的相关研究结论之外,并未有对中国道路事故成因构成进行深入对比分析的内容和结论。

阅读该文,不仅明显存在“文不对题”的现象,而且存在有意识拔高宽容设计“理念”到“理论”的情况。对于专业研究人员“理念”与“理论”是不同层次和性质的,“理念”不是改改名称就可以拔高为“理论”的!

2、文中未能准确阐述中国事故与道路之间的关系。

尽管文章引述了美国相关研究结论,但是总体上未能准确阐述明白中国——事故与道路之间的关系。作者文中提到了美国有资料显示有1/3的事故是与道路因素相关的。记得笔者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到,国内外在事故致因分析中,若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时,会将人、车因素之外的多种因素,归并为“道路环境因素”。其中包括:冰雪雨雾等不良的气象条件、道路围挡施工、道路路面坑槽、

路侧环境干扰等明确非人车因素之外的内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后,“道路环境因素”的占比数字自然就增大了很多的了。但实际上在“道路环境因素”中,真正是属于道路自身或设计缺陷的,却仍然占比是很低的。另外,在对事故致因分析结论的阐述中,我们要严格注意用词,事故的“直接致因”、“间接致因”和“相关因素”,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否则就会误导读者的。

3、文中对事故死亡统计数据的认识,落后于道路交通行业相关研究领域。

在道路交通行业,很早就有专家和研究者曾经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统计数字表示质疑了,无论是事故与车辆保有量的发展关系上,还是道路里程的增加比例对比上,或者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道路安全形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比上。正是基于这一点,今天大家所能浏览到的所有道路交通领域与安全相关的研究课题、项目、文章中,极少出现引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统计数字的情况。而在其他国外的相关研究文献中,则必然会引用较多的。该文中呼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统计数据公开,是道路交通行业研究者完全认同的。这一呼吁,在国内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领域已有很多年了。

从该文多个方面来看,作者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事故致因分析方面的调查、掌握和认识,可能还是滞后于国内道路交通行业相关研究的。

4、文中对宽容设施作用与效果的描述趋于客观。

回顾查阅该文作者早前对秦岭隧道事故的新闻发言报道,作者曾断言:“道路缺陷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只有宽容设计的理念……..才能避免这样的惨痛事故”。但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关于秦岭隧道事故致因、宽容设计与设施效果的描述已经趋于客观了。作者的说法是:“……事故原因可能是人的因素,但是道路设计更加宽容一点,交通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或者不会死这么多人……”;“道路设计时要考虑提供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和降低事故发生严重程度的对策……”。

对比可见,显然作者已经不再断言“道路因素是该起事故的最主要因素了”,而且也间接承认,宽容设计和设施的作用和效果,只能是“可能”层面的“减少事故发生概率、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了。

笔者曾经在前文中指出,对于西汉高速发生的这起应该是由驾驶人违法直接

导致的、偶发性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形态和危害程度是不可预测的。事故形态和危害取决于驾驶人在什么时间、开什么车,在哪里开始打瞌睡的。这样的事故是道路设计与研究者事先无法事先判定的。如果说,对于驾驶员操作失误等性质的问题,可以通过大量驾驶员调查、驾驶行为仿真模拟等方式进行研究,确定设施设计原则和布置要点,但是,对于类似的违法违章引发的、偶发性的意外事故,却是难以调查研究的。简而言之,对于意外事故,宽容设施连设置的位置都无法确定!更不用说设施的效果如何评价界定了。

笔者很高兴看到该文作者对宽容设施作用和效果描述方面趋于客观、严谨的变化。但是,回顾秦岭隧道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由于媒体上这些武断的言论和观点,误导了多少民众和网友一边倒地批评道路缺陷,甚至指责道路设计乃至道路标准等。如果作者等能秉承其文中提到的“科学的态度”、负责任的态度,就应该主动公开纠正自己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重新阐述宽容设计与设施的作用与效果,准确说明对于此类由于驾驶人违法造成的偶发性意外事故,仅靠宽容设施根本是无能为力、难以防范。包括本文后面将指出的,以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认识,公开指责公路技术标准与规范,误导民众对国内相关情况产生不准确的认识。

5、文中仍错误地采用宽容设计理念来评判道路及道路设计。

笔者在前文中曾经指出了宽容设计理念存在的逻辑错误。由于宽容设计还只是一种理念,没有明确前述很多关键性的内容,同时,道路设计的依据是标准规范,不是理念,不是事故,笔者才强调不应依据宽容设计理念,“直接性”地评判道路缺陷和道路设计问题(可参见笔者关于《再谈事故与道路的关系》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仍然试图依据宽容设计的理念,来评判秦岭隧道事故的致因和相关责任。

记得笔者等在我国西部省份某条“十大危险路段”调研时,道路管理单位以狼和小羊的故事自比:无论所辖路段被责令整改了多少次,无论已经按照专家意见实施了多少宽容设施,但是,只要再出现事故,仍然还有人会继续基于宽容设计理念,批评道路在宽容方面做得不够的!因为,宽容理念在被过渡解读之后,似乎变成一个“坑”了——本来就没有界定适用条件、范围,也没有明确界定设施效果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