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数字腕式血压计-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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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能指标
2.1外观与结构
2.1.1 血压计外形应不得有明显划痕、气泡、锋棱、毛刺、污垢。
2.1.2 血压计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准确、牢固。
2.1.3 血压计各控制装置应灵活、可靠、无失灵现象,各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2.1.4 腕带、腕带气囊、接插件应无损坏现象。
2.2 血压计测量范围及显示分辨率
2.2.1 血压测量范围应为0.0kPa~37.3kPa(0mmHg~280mmHg),显示分辨率应为0.1kPa/1mmHg。
2.2.2 脉率测量范围应为40次/分~180次/分,显示分辨率应为1次/分。
2.3 血压计测量误差
2.3.1 在6.7kPa~37.3kPa(50mmHg~280mmHg)范围内,静态压力示值最大允许误差首次检定应为:±0.4kPa(±3mmHg)。
2.3.2 压力传感器准确性
在量程中的任何测量点上,腕带内压力测量的最大误差应是±0.4kPa(±3mmHg)。
2.3.3 脉率测量误差
脉率测量误差应在±5%以内。
2.4重复性
2.4.1可重复性
血压计在静态连续低压状态下测量,在刻度范围内每一点重复测量的读数之间,相差应不大于0.533kPa(4mmHg)。所有读数应符合2.3.2的要求。
2.4.2血压示值重复性
不大于0.7 kPa(5mmHg)
2.5显示功能
a)血压计的液晶显示器上应能显示收缩压、舒张压和脉率,并有相应的单位形式显示;
b)液晶显示器显示过程中不应有缺笔划的现象。
2.6自动归零功能
血压计每次开机后应能自动归零一次。
2.7测量错误提示功能
血压计在未能正确测量血压或脉率时应有相应的错误提示显示。
2.8低电压提示功能
当血压计的电源电压为最低工作电压(2.2±0.1V)时,血压计应有低电压提示标记。
2.9超压保护功能
血压计应具有超压保护功能。当气路压力升至最高保护气压(见表1)时,血压计的超压保护应启动,此时急速放气阀开启,并能快速降压。血压计应保证腕带压处在2kPa(15mmHg)以上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
2.10泄气
血压计在血压测量过程中突然断电时,应能快速放气;同时任何时候使用一个单一操作可终止血压测量并导致快速放气。在充气系统阀门全开快速放气的情况下,压力从34.67kPa(260mmHg) 降到2kPa(15mmHg)的时间不应超过10s。
2.11自动关机功能
测量完成后,若无任何动作,血压计应能在(3±0.5)min内自动切断电源。
2.12记忆功能
血压计应具有记录测量结果的功能,记忆组数量见表1。
2.13系统漏气
血压计整个系统的漏气造成压力下降的速率不应大于0.133 kPa/s(1mmHg/s)。
2.14消耗电流
2.14.1关机状态
关机状态下消耗电流应不大于15µA。
2.14.2开机状态(非加压状态)
开机状态(非加压状态)消耗电流应不大于15mA。
2.14.3开机状态(加压状态)
在加压状态下消耗电流应不大于500mA。
2.15 血压计的腕带
2.15.1尺寸
腕带气囊的中位线长度应为(13.1±1.0)cm,宽度应为(5.6±1.0)cm。
2.15.2耐压力
腕带、气囊应能承受的内部压力等于腕带所预期使用的最大压力。
2.15.3腕带接口/结构
在经过1000次开合循环和10000次40kPa(300mmHg)压力循环后,腕带和气囊的闭合和密封性仍应完好到足以满足本要求的其他要求。
2.16寿命
血压计经过至少10000次满量程循环以后,仍应满足本要求中的规定。满量程循环是指压力从 2.67 kPa(20mmHg)或更低升高到最大压力值,再降到 2.67 kPa(20mmHg)或更低。
2.17气阀漏气
阀门关闭时,在初始压力分别为33.33kPa(250mmHg)、20kPa(150mmHg)和6.67 kPa(50mmHg)状态下,一个容积不超过200cm3容器内的最大压降,在10s内应不超过0.267 kPa(2mmHg)。
2.18环境试验要求
血压计的环境试验应符合GB/T14710-2009中气候环境Ⅱ组和机械环境Ⅱ组及表2的规定。运输试验应符合GB/T 14710-2009中第4章的规定,电源电压适应能力试验应符合GB/T 14710-2009中第5章的规定。
2.19安全要求
按照GB9706.1-2007、YY0505-2012规定的要求。
2.20 标识要求
标识是指出现在设备上、附件或者包装箱上的印刷品和伴随设备的所有文件资料。除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外,设备的标识还有以下要求。
2.20.1设备标识
设备本身有以下信息,便于可追溯和识别。
a)使用警告,包括声明需要请专业医师解释测量的血压值。
b)适当的操作指示。
c)与本标准的精度要求相关的仪器性能参数。
d)设备配套使用的袖带适用的肢体周长。
2.20.2外包装
外包装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标识:
a)适用的腕围;
b)设备限定的测量范围;
c)对电池供电的设备的任何特殊要求。
2.20.3说明书
每一台设备都应附带说明书,说明书至少应包括YY 0670-2008中4.2.3 a)、b)、c)、e)、f)、g)、h)、i)、k)、l)、n)的内容。其中c) 仅适用:提供如何联系制造商的服务中心。
2.20.4部件标识
2.20.4.1电池供电设备的标识
设备应标示正确的电池型号。
2.20.4.2腕带标识
腕带上应标示或说明其适用的肢体周长的范围,以便使用者能够判断其是否使用了正确尺寸的腕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