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_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是一个简明朴实,却有着丰富内涵和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提法。

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这个积极作用,需要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反复观察、思考,积极探索、实践。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这三个特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深刻的认识,立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的敏锐、准确的把握,立足于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而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的鲜活实践,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只有做到“四个全面认识”,才能为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宗教到底是和谐因素还是冲突因素,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在和
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却成为热点问题,对世界发生着重大影响。

有的冲突、战争,直接因宗教引发。

有的冲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剧、扩大,变得扑朔迷离。

在国际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因为这面旗帜下汇集着数量可观的群众。

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为拉选票,争相拉拢靠近宗教。

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他们仇视的主权国家兴风作浪。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盗用宗教的名义,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实施精神控制的邪术,欺骗群众,危害社会,触目惊心。

对邪教,国际社会纷纷采取多种方法防治、果断措施严惩。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随着科学的不断胜利,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

但两个多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

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本来应该有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

但现实是,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影响却还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颇有升温之势。

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代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

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或是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暴力恐怖,进一步挑起隔阂、猜疑和仇视,引发紧张、冲突和对抗。

纯洁的宗教也被亵渎,神圣的宗教也遭践踏。

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愤慨地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当今世界因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其背后往往有经济、政治利
益的冲突。

但在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的运动中,宗教的作用为什么总是被突出出来呢?这是因为,宗教领袖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往往会成为整个宗教共同体团结的核心;宗教凝聚和控制着众多的群众,在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时,甚至可以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掀起巨大的风暴。

实际的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便常常从宗教”借光”、“借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也就是“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而宗教一旦卷入冲突之中,就不仅仅是一个“名义”问题,冲突会因之而变得更加复杂尖锐。

一方面,冲突会以宗教感情爆发出来而不可收拾;另一方面,冲突又会以心理积淀深埋下去,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

西方有宗教学者认为,“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

”一部世界宗教发展史反复表明,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又可以引发社会冲突。

二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这段话含义深刻,也涉及“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重大问题。

“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就是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考虑周密。

但如何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止“同社会
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我们党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正在出色地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难题。

(一)理论建树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明确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了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

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的明确,立论于对宗教“三性”简明扼要的认识,即充分认识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并正确估计宗教的这三个特点带来的影响。

这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正确回答宗教究竟是冲突因素还是和谐因素、是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因素的问题的理论基础:——强调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维护国家和民
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强调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认识宗教问题基本特点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为主要内容,可以构成一部“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这是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社会主义与宗教”的政治难题的科学理论。

(二)法制建设和《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一般说来,信仰是个人内在的、深层次的思想追求,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

政府管理的不是“宗教信仰”或宗教本身,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

因为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社会实体。

这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必然产生若干的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因而必
须有社会规范或社会制约,并由此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制。

今天,中国的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相适应”最重要、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为社会所容纳、所接受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又关系到社会能否与宗教和睦相处。

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作为宗教的社会实体及由此产生的宗教事务,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

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享有真正的、具体的、充分的自由。

因此,强调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强调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在自由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现代法制社会对人类文明的一个贡献。

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

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对宗教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把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并重。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行政法规,为我们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宗教工作面临深刻的转变,要求我们既要坚持基本政策,又要善于按法律去体现基本政策;要善于执法,在执行中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

我们的工作方式要转变,工作水平要提高,工作队伍要加强。

总之,
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的重要进展,既表明中国共产党人能够解决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

这是一个主张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三在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之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个新的时代命题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

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宗教的影响力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也就有可能随之增强。

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宗教工作的把握上,少一点片面性,多一点全面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

胡锦涛同志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有了这“四个全面认识”,才能把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必须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对于我们广泛团结社会力量,妥善解决社会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将宗教关系列入五大关系之一,
将信教群众作为可以主动发挥作用的一方,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积极作用,表明我们共产党人对宗教问题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们虽不信仰宗教,但更加全面地认识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充分的自信,能带领信教群众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这“两个最大限度”再一次表明,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

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

四宗教的群众性使宗教往往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关键要看能否有效地对其加以管理和引导,减少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

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正确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另一面,就是要恰当地抑制其消极作用。

宗教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帮忙”而不是“添乱”。

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群众问题,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要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这其中应该包括做好特殊群众——信教
群众工作的本领。

近几年,我国宗教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在实践中不断予以深化。

我国颁布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开展了新的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

在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方面的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建立和健全了工作机制。

宗教领域的对外友好交往不断扩大和深化,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一些宗教团体的办公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我国宗教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的积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佛教界倡导人间佛教,发扬“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道教界倡导“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界深入开展“解经”,强调“两世吉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强调“爱国是天主的诫命”;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倡导建设“伦理型、服务性宗教”。

最近,宗教界经过深入探讨又进一步提出:促进和谐,人人有责。

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宗教要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宗教自身、宗教内部就要和谐。

一个“和谐的宗教”而不是一个“冲突的宗教”,才是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释放消极作用的基础。

因此,我国五大宗教的负责人发出了郑重倡议:“发挥优势,共建中国和谐宗教;五教同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

佛教基于
自身“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的理念,在去年举办的“世界佛教论坛”上提出“和谐世界,从心开始”。

道教则基于自身“知和曰常”、“太和万物”、“心物和谐,不为物役”,以及“道”之“生成容纳万物、自然平和无私、无为柔弱不争”的理念,在今年举办的“国际道德经论坛”上提出“和谐世界,以道相通”。

这些,都是在挖掘各自教义中有利于当代社会的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独特的、积极的探索。

宗教界还本着关爱人民、慈善助乐、服务社会的理念,积极参与扶贫救灾、捐资助学、公益事业等活动。

我国五大宗教都积极投身于反邪教斗争,“用慈悲之心,感化冥顽,拯救迷者;以正义之举,除恶反邪,去伪匡正”,发挥了独特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由于有正确的理论、方针作指导,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作规范,有我国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和睦作基础,有大量成功的实践作见证,我们对“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充分的自信。

在当今世界因“宗教发热”、“文明冲突”而困惑的时候,中国却是“风景这边独好”。

“不信神”的执政党把“信神”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自己现实美好的幸福生活上来,全中国人民一起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这就是当今中国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每天都在发生着的又一“奇迹”。

社会主义中国的宗教,在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指引下,可以为促进社会和谐,为祖国和平统一,为中国和平发展,为建设和谐世界,为天下太平、人类幸福,做出独特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