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料回收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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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料回收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STH/CX-SF44
版本号:A0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
1目的
保证原料的卫生、安全、合格,并确保原料按计划供应,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合同养殖户的管理。
3职责
3.1供应部负责对养殖户的资格审查、养殖合同的签订、养殖技术服务、回收工作;
3.2当地兽医部门负责对原料出县境检验、检疫;
5相关记录
产地检疫证
车辆消毒证
毛鸡验收记录
4.2.6原料出栏时,必须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活禽检疫,并取得两证随车同行。
4.3原料回收控制
4.3.1原料出栏前2天,原料供方将养殖场的详细地址、存栏数量、出栏日期、
合同原料回收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STH/CX-SF44
版本号:A0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
路途等信息报告给供应部。由供应部在《合同鸡回收记录表》上进行详细记录。
4.1.5合格原料供方应在适当时机保持再评价,确保其持续合格的供应能力:
a)每年应进行一次验证评价;
b)当原料出现质量、安全不符合性状时进行。
4.2供方管理
4.2.1合格原料供方按照签订的合同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接雏鸡,到指定的饲料厂接饲料,到指定地点领取兽药和疫苗。
4.2.2原料的饲养按照“五统一”饲养模式,严禁穿插饲养。
4.3.2供应部根据《合同鸡回收记录表》上的记录,填写《合同鸡回收计划表》。
4.3.3由原料回收人员根据《合同鸡回收计划表》,制定派车计划单,列明运输车辆号、养殖户的详细地址、联系办法、出栏数量、回厂时间、大约里程等详细信息。
4.3.4各车辆的驾驶员应按派车计划单的指派及时出车,到养殖户场地后应明确提醒养殖户回厂时间,指导养殖户按正确的方法装车,冬天注意防寒、夏天注意防热,尽量减少活鸡损伤。
4.3.5驾驶员运输途中应注意控制回厂时间,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回厂,提前或迟到最多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3.6宰前检疫品管负责对到厂的原料进行检疫验收,收取相关的官方开具的证明材料。具体验收内容与方法参照《HACCP计划》中对应部分毛鸡验收标准。
4.3.7生产部应及时宰杀回厂的毛鸡,应派专人负责对候宰原料进行管理保护,逃出笼子的鸡及时抓回放原处,夏天喷水降温,尽量减少活鸡损伤,以维护养殖户和公司利益。
3.3品管部负责原料宰前检疫验收。
4工作程序
4.1原料供方(A类)选择和评价
4.1.1供方考察:由供应部负责原料供方的实地考察。
4.1.2合格原料供方应满足如下条件:
a)在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周遍半径30公里内、过去3个月内养殖场周遍半径60公里内未发生禽流感等恶性传染疾病;
பைடு நூலகம்b)养殖场所在地域为非疫区;
c)养殖规模、设施条件、地理位置、人员技能等符合工厂合格原料供方考评要求;
d)满足临时性合同提出的条件及要求。
4.1.3经供应部实地考察,对能满足工厂合格原料供方条件的养殖场,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合同。
4.1.4养殖合同签订后,合同养殖户即为工厂合格原料供方,由供应部建立《合格原料供方名录》。
4.2.3原料饲养过程中,养殖场必须在片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饲养、防疫、用药,用药必须符合《药残控制规定》,严禁外购用药,并建立饲养日志。
4.2.4供应部随时委派技术服务人员、服务专家,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养殖场的饲养、用药情况。并对饲养过程给予服务和技术指导。
4.2.5原料出栏前7天停用抗生素等药物,出栏前15天严禁使用半衰期高于7天的药物。
文件编号:STH/CX-SF44
版本号:A0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
1目的
保证原料的卫生、安全、合格,并确保原料按计划供应,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合同养殖户的管理。
3职责
3.1供应部负责对养殖户的资格审查、养殖合同的签订、养殖技术服务、回收工作;
3.2当地兽医部门负责对原料出县境检验、检疫;
5相关记录
产地检疫证
车辆消毒证
毛鸡验收记录
4.2.6原料出栏时,必须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活禽检疫,并取得两证随车同行。
4.3原料回收控制
4.3.1原料出栏前2天,原料供方将养殖场的详细地址、存栏数量、出栏日期、
合同原料回收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STH/CX-SF44
版本号:A0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
路途等信息报告给供应部。由供应部在《合同鸡回收记录表》上进行详细记录。
4.1.5合格原料供方应在适当时机保持再评价,确保其持续合格的供应能力:
a)每年应进行一次验证评价;
b)当原料出现质量、安全不符合性状时进行。
4.2供方管理
4.2.1合格原料供方按照签订的合同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接雏鸡,到指定的饲料厂接饲料,到指定地点领取兽药和疫苗。
4.2.2原料的饲养按照“五统一”饲养模式,严禁穿插饲养。
4.3.2供应部根据《合同鸡回收记录表》上的记录,填写《合同鸡回收计划表》。
4.3.3由原料回收人员根据《合同鸡回收计划表》,制定派车计划单,列明运输车辆号、养殖户的详细地址、联系办法、出栏数量、回厂时间、大约里程等详细信息。
4.3.4各车辆的驾驶员应按派车计划单的指派及时出车,到养殖户场地后应明确提醒养殖户回厂时间,指导养殖户按正确的方法装车,冬天注意防寒、夏天注意防热,尽量减少活鸡损伤。
4.3.5驾驶员运输途中应注意控制回厂时间,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回厂,提前或迟到最多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3.6宰前检疫品管负责对到厂的原料进行检疫验收,收取相关的官方开具的证明材料。具体验收内容与方法参照《HACCP计划》中对应部分毛鸡验收标准。
4.3.7生产部应及时宰杀回厂的毛鸡,应派专人负责对候宰原料进行管理保护,逃出笼子的鸡及时抓回放原处,夏天喷水降温,尽量减少活鸡损伤,以维护养殖户和公司利益。
3.3品管部负责原料宰前检疫验收。
4工作程序
4.1原料供方(A类)选择和评价
4.1.1供方考察:由供应部负责原料供方的实地考察。
4.1.2合格原料供方应满足如下条件:
a)在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周遍半径30公里内、过去3个月内养殖场周遍半径60公里内未发生禽流感等恶性传染疾病;
பைடு நூலகம்b)养殖场所在地域为非疫区;
c)养殖规模、设施条件、地理位置、人员技能等符合工厂合格原料供方考评要求;
d)满足临时性合同提出的条件及要求。
4.1.3经供应部实地考察,对能满足工厂合格原料供方条件的养殖场,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合同。
4.1.4养殖合同签订后,合同养殖户即为工厂合格原料供方,由供应部建立《合格原料供方名录》。
4.2.3原料饲养过程中,养殖场必须在片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饲养、防疫、用药,用药必须符合《药残控制规定》,严禁外购用药,并建立饲养日志。
4.2.4供应部随时委派技术服务人员、服务专家,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养殖场的饲养、用药情况。并对饲养过程给予服务和技术指导。
4.2.5原料出栏前7天停用抗生素等药物,出栏前15天严禁使用半衰期高于7天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