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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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
(一)税法的规定
1.内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
(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2.外商投资企业。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上述规定:
(1)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应既包括企业欠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付账款,即欠付的货款、劳务款等,还应包括外欠的预收账款、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债务。
(2)“逾期2年”,凡债务关系成立前后约定还款期限的,应从该期限届满时起算;未约定期限的,一般应从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
(3)“未要求偿还”,按法理应由纳税人(债务人)提供债权人要求清偿的书面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可推定为债权人未要求清偿。这一证据在民法上是对债务人不利的证据(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一般债务人不愿轻易向债权人索取。
(二)会计制度的规定
1.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按有关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统称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仍可以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都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营业外收入。
2.《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按制度的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3.新准则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属于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通常
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
融负债”;该准则还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应付未付的款项转入损益,“支付的对价”为0,因此,将上述规范应用于“核销”应付款项,即为将应付未付款项转为当期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
(1)将应付款项转为收益(以下简称核销),主要看是否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况,
例如对方企业破产、倒闭、自然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等,否则,可以作纳税调增,但不宜转为收入。应付款项是否符合转为收益的条件,需要依靠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2)将应付款项转为收益的科目使用,与各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债务重组收益所用科
目相一致,即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的企业,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时计入资本公积。但是,按照配比原则,将应付款项转为资本公积的,应该是该收益的“税后部分”,即首先应确认转为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才能计入资本公积。
二、应付款项转为应税所得时的税收处理
(一)会计上将应付款项转入当期收入时的税收处理
1.会计上按照规定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与税法
的规定一致,无需因此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已作“核销”处理的应付款项以后因债权人追索而清偿,因为实际清偿的金额应增加损失或冲回以往收益,即冲减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一致,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二)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的税收处理
1.如果按税法规定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会计上虽已核销但未确认收入而将其转入资本公积:(1)当年纳税调整时,应按核销的应付款项,调整增加应税所得;(2)如果以后已核销的应付款项又偿还给债权人,纳税调整时按实际归还金额在不超过原核销的应付款项范围内调减应税所得。
2.如果按税法规定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以下简称“计税”),但会计上并未核销应
付款项:(1)纳税调整时,应按照计入所得额的应付款项,调整增加应税所得;同时,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已在税收上确认为应税所得的应付款项明细账户及金额。(2)如果以后已计税的应付款项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并被转入当期收入,纳税调整时应按转入收入的金额,调整减少应税所得。(3)如果已计税的应付款项被转入资本公积,计税时则无须作纳税调整。(4)如果已计税的应付款项以后又归还给债权人,纳税调整时应按实际归还金额在不超过原计税的应付款项的范围内,调整减少应税所得。
应该强调说明,税法上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的规范,尚有许多盲点有待总体地进一步解释,因此除非常明确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对宕期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税,即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或计入应税所得的涉税会计处理
1.企业按规定将宕期应付款项转为当期收入的:(1)核销应付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等债务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益”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2)如果被核销的应付款项以后又偿还给债权人,应按偿还金额,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将宕期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的:(1)按核销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