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路灯管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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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路灯管护协议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村太阳能路灯运行管理,提高路灯使用率及使用寿命,根据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工作推进领导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村级管护人员与村委会的管护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沁县2013年行政村太阳能路灯所涉及的210个行政村(见《沁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4200盏太阳能路灯,管护范围包括太阳能板及支架、灯杆、灯头、控制器、蓄电池及电池坑、路灯底座、接地线等组件,本协议有效期十年。

二、协议内容: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管护建议,要积极配合,并予以整改。

乙方职责:

1、应每周分时段对本村太阳能路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诊断问题,能处理则处理,不能处理做好记录及时向县农委太阳能路灯管理站或太阳能路灯服务网点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到村维修。

2、应负责对本村太阳能路灯日常管护,重点是防盗、防损害,同时对风吹、日晒、雨淋后太阳能路灯各组件进行日常维护,特别是做好灯杆基础周围下陷、电瓶坑周围及上面覆盖培土等工作,必要时建议村委进行基础加固,以保证太阳能路灯正常运行。

3、要根据太阳能路灯周围环境的变化,向村委或相关部门提出有利太阳能路灯正常运行的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比如:树木生长对太阳能板灯头造成遮掩,刮风下雨电线与路灯摇摆接触等,易发生安全隐患,由此造成后果由村委承担。

4、要积极提供配合维修人员开展工作,以保证维修人员正常施工维修。

5、要接受县级管护机构的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考核以及有关业务指令。不允许刁难维修人员,谎报、虚报路灯问题,一经发现,追究其责任。

6、乙方每年享受管护补助毎盏路灯按10元计,由甲方提供工作业绩证明,县太阳能管护站负责发放。

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县节能亮化管护实施方案,本协议有效期十年(2013年—2022年),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管护站各执一份。履行协议期间,如需变动,以新协议为准,合同到期,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〇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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