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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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1月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1)
(一)指导思想 (1)
(二)总体目标 (2)
二、主要任务 (3)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 (3)
1.严格海洋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 (3)
2.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 (4)
3.完善海岛保护规划和实施保障体系建设 (4)
(二)实施总量控制和红线管控 (5)
4.强化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岸线整治修复目标控制 (5)
5.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 (5)
6.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6)
(三)深化海洋资源科学配置和管理 (6)
7.严格管理围填海活动 (6)
8.促进沿海产业合理布局 (7)
9.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 (8)
10.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8)
11.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8)
(四)严格海洋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 (9)
12.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和业务体系 (9)
13.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布局优化和能力提升 (9)
14.强化陆源污染排海的联防联控 (10)
15.健全海洋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10)
16.探索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1)
(五)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1)
17.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11)
18.推进美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11)
19.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12)
(六)强化海洋监督执法 (12)
20.健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 (12)
21.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13)
22.建立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13)
23.严格海洋资源环境检查执法 (13)
(七)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14)
24.建立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 (14)
25.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14)
(八)提升海洋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 (15)
26.提升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15)
27.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15)
28.健全海洋科技开放合作交流机制 (16)
(九)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6)
29.加强监测观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6)
30.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引进 (17)
(十)强化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17)
31.强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 (17)
32.增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 (18)
三、重大项目和工程 (19)
(一)治理修复类 (19)
1.“美丽海湾”建设工程 (19)
2.“美丽海岸”整治工程 (19)
3.“美丽海岛”保护工程 (20)
4.“美丽滨海湿地”修复工程 (20)
(二)能力建设类 (21)
5.海洋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21)
6.海域动态监控体系建设工程 (21)
7.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工程 (22)
8.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建设工程 (22)
9.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提升工程 (23)
(三)专项调查类 (23)
10.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专项调查 (23)
11.第三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 (24)
12.海域现状调查与评价 (24)
13.海岛统计调查 (25)
(四)示范创建类 (25)
14.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25)
15.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区 (26)
16.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示范工程 (26)
17.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 (27)
四、保障措施 (27)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7)
(二)优化项目管理机制 (27)
(三)创新资金筹集方式 (28)
(四)严格督促考核落实主体责任 (28)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公众参与 (28)
附件 (29)
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海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幸福广东,按照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及有关要求,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

紧紧围绕建设广东海洋强省和美丽海洋的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创新驱动、重点突破。

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为主
线,以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重大项目和工程为抓手,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广东省海洋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海洋资源高效利用、开发保护空间合理布局、开发方式切实转变,为广东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海洋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取得重大进展。

展望2030年,基本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人和”的美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海洋管理与督察制度建立建全。

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限批、围填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关键制度逐步实施。

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进一步完善。

——全面启动“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美丽滨海湿地”等四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近岸海洋环境质量稳中趋好,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和海洋沉积物质量的监测达标率达到90%,优良海水(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

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受损严重的海湾、岸滩、海岛和滨海湿地等重要生境得到修复,珠江口、汕头港、大亚湾和湛江港4个重点河口和海湾综合治理取得成效,汕头
青澳湾、惠州考洲洋、茂名水东湾3个示范性美丽海湾建设成效显著,企望湾、海门湾、碣石湾、品清湖、大鹏湾、镇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9个海湾得到整治修复,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400公里,完成10个生态海岛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1000公顷。

——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更趋合理,大陆自然岸线基本保持稳定,保有率不低于35%,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3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稳定在2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59万公顷,保留区面积不低于广东省近海管辖海域面积的10%。

——海洋综合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海域动态监控和海岛监视等海洋监测网络趋于完善;海洋科技创新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
1.严格海洋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

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性作用,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开发保护方向和用途管制要求,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组织编制《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21-2030年)》。

编制实施《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海洋空间发展的指南和可持续发展蓝图。

争取国家支持实施海陆统筹和海域综合管理试点,开展海陆资源综合开发、海岸带产业统筹布局、
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研究与实践,探索海陆统筹管理措施。

制定《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海岸带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对海岸带空间用途、开发强度与时序实施分类管制,提高海岸带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2.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

编制《广东省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广东省现代渔业发展规划》和《广东省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统筹处理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海洋生态文明理念内嵌于海洋经济发展,实现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

编制《广东省美丽海洋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全省建设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和美丽滨海湿地建设的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和目标指标。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3.完善海岛保护规划和实施保障体系建设。

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岛保护“十三五”规划》,支持和指导沿海城市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完善海岛保护法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及修编制度。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二)实施总量控制和红线管控
4.强化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

将《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确定的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和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指标逐级细化分解至沿海市县政府。

开展全省大陆和海岛的自然岸线本底调查工作,实施自然岸线年度统计制度,支持开展各类自然岸线界定、保护、利用、管理的研究,探索开展全省大陆海岸线修测工作。

建立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开展海岸线整治和修复工作。

对岸线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把自然岸线改变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要内容,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沿海各级政府政绩考核。

鼓励人工岸线生态化改造,推动人工岸线改造成为兼具生态功能和游憩功能的公共岸线。

2016年,完成全省大陆自然岸线本底调查,实现对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自然岸线保有率的年度统计。

2017年,完成全省海岛自然岸线本底调查,2018年前完成海岛岸线修测。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5.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

2016-2017年,开展汕头港、大亚湾、湛江港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地方海洋、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协作,共同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入海监督检查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度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

2016-2017年,组织沿海市县(区)开展陆源入海污染物普查,摸清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和来源,确定海域水质管理目标、减排指标和减排方案。

2020年,在全省重点河口、主要海湾逐步推广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完善入海排污许可证制度。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6.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将重要、敏感、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制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与评估试点,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常态化监测与监管,防止违背海洋生态红线区管制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2016-2017年,组织沿海各市县(区)划定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并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监督检查制度。

2018年,实现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的业务化监测和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三)深化海洋资源科学配置和管理
7.严格管理围填海活动。

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从严限制单纯获取土地性质的围填海项目,对存在批而不填、围而不填、填而不建的市(县)地区暂停受理围填海申请,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聚集。

严格执行围填海禁填限填要求,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珍稀或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特殊保
护类海岛海域禁止围填海,生态敏感脆弱区、水动力条件差的内湾海域、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位于珠江河口、韩江河口管理范围的围填海项目,应符合《广东省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广东省韩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

2016-2017年,组织沿海市县(区)开展闲置海域调查统计,摸清全省范围内批准用海项目的实施情况,制订闲置海域分类处置管理办法;探索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情况跟踪评估试点,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实施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典型围填海区工程建设环境与生态影响后评估工作。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8.促进沿海产业合理布局。

实施产业差别化用海供给政策,年度围填海指标优先保障自贸区和沿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海、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项目用海和民生领域建设项目用海,确保沿海新型城镇化建设、临海工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渔港建设、渔业增殖养殖业、渔业种质资源区、海洋保护区等的用海需求,引导用海项目集聚,鼓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园区。

探索生态公益功能与渔业生产用途相协调的海洋牧场用海模式,合理确定沿海各市县养殖用海面积,实施养殖用海整体论证试点,对规模化养殖用海逐步推行市场化方式出让和流转。

2016-2017年,根据沿海各类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特点,研究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用海规模
控制标准》,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9.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

深化海砂开采用海招拍挂制度,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等招拍挂规范性文件,推进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开展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机制、融资担保机制、资产价值评估理论与技术等研究,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和海上构筑物产权登记制度,出台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海域海岛资源市场配置政策,培育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交易行为;探索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制度。

争取2016年编制出台无居民海岛招拍挂出让管理办法,开展海域海岛资源配置、流转、收回和评估机制研究。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0.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的海域海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16-2017年,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技术规范,探索开展海域评估及海域基准价格体系、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1.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
审批、论证、评估、监督全过程管理,推动无居民海岛资源多方式、合理化使用,支持公共服务用岛、公益用岛、生态建设用岛并依法减免其海岛使用金、简化用岛申请审批程序,以茂名放鸡岛为试点推动用岛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工作,申报第二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

2017年,完成龟龄岛和庙湾岛2个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探索建立示范项目跟踪评估体系;创建南澳岛、川山群岛、海陵岛、放鸡岛和南三岛5个国家级海岛旅游示范区。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旅游局,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四)严格海洋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
12.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和业务体系。

制订《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监测中心\站的统筹协调、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测业务运行工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业务管理及监督考核制度体系。

出台《广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责任。

实施监测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海洋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创新信息发布形式,督促沿海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拓展海洋环境信息产品,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专题信息产品开发力度。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法制办、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3.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布局优化和能力提升。


定《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明确规划建设目标,加快县级海洋监测、观测体系建设,探索县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的协议委托方式,优化监测布局,加大对各级机构观测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重点推进珠三角区域海洋环境监测网建设。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编办、财政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4.强化陆源污染排海的联防联控。

加强环保、水利、海洋上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全省沿海入海污染源、入海排污口调查,强化沿海港口、重点企业及产业园区污水排放口和河流入海断面的监测。

开展珠江、韩江、鉴江等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以及重点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的在线监测。

出台入海非法排污口关停并转名录和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5.健全海洋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在赤潮高发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核电站、大型港口码头与仓储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风险评估。

完善省和地方海洋部门与企业单位相结合的海洋生态灾害、环境突发事件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快重点区域应急处理设施、应急资源库的建设。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民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6.探索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研究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指标体系,组织沿海市县开展区域海洋资源要素、环境要素、经济社会要素等综合调查,探索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与预警的工作制度,建立监测与预警的技术方法体系。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五)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7.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全省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库,制定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方案。

加强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制定保护区管理绩效评估办法。

编制《广东省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建设“十三五”规划》,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新建2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珠海竹洲—横洲、台山上川围夹岛),晋级2个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湛江雷州湾中华白海豚、东莞黄唇鱼)、新建1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惠来石碑山角、汕尾遮浪角、汕尾品清湖、惠州考洲洋、深圳大鹏湾、广州南沙、珠海磨刀门、江门镇海湾、阳江月亮湾、茂名虎头山)。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8.推进美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以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为带动,全面推进美丽海洋建设,制定美丽海洋建设监管考核办法,创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重点实施“美丽海湾”
建设工程,“美丽海岸”整治工程,“美丽海岛”保护工程,“美丽滨海湿地”修复工程。

到2020年,建设16个美丽海湾,整治海岸不少于400公里,完成10个海岛生态保护修复,恢复滨海湿地不少于1000公顷。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19.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而导致海洋生态改变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

探索将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款用于收缴地的海洋生态补偿与海洋生态建设。

探索建立结果导向的海洋生态补激励机制,将海洋生态补偿与当地的海洋生态保护及修复成效挂钩。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六)强化海洋监督执法
20.健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

理清涉及海岸带、海岛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完善跨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海岛保护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海岸带、海岛协同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结合广东实际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制度,出台广东省级海岛保护条例、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
21.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建立实施覆盖全省沿海地区和海洋系统的海洋督察制度。

制定海洋渔业领域行政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开展围填海计划管理、区域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域有偿使用和海域评估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海域使用、海岛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重点领域,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编办,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22.建立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针对围填海面积超过管制计划、海洋资源消耗和海洋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海洋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海岸带生态破坏严重、海岸带生态保护及整治修复任务未完成、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市、县(区),实施区域涉海建设项目和用海限批,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修复以外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沿海各地市、县政府等参与)
23.严格海洋资源环境检查执法。

各级海监、渔政队伍与司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海洋、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合作,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持续深入开展海盾、碧海、护渔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

实行海砂开采船舶在线视频监控,建立违法开采海砂企业黑名单制度。

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填、边批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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