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签借款合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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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假签借款合同避税

篇一:企业借款税务风险问题

企业借款税务风险问题

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建设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国税函[XX]777号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可以有条件扣除。

【1】,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纳税

【2】,国税函[XX]777号文件弊端--客观上为股东分红避税提供了条件

【3】,企业不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财税(XX)121号文件:

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立法与执行的争议

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

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XX】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

[XX]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

两公婆闹离婚

老公:你到底要怎样才答应和离婚

老婆:除了这套房子外,你要给我100万现金

你认为老婆的真实意思是:

A :只要100万现金.

B:这套房子和100万现金都要。

问题: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务机关如何查关联关系?

一是内模糊查询

二是外查询

三是工商协查。

●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银行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国税发[XX]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

4、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XX]2号)第三十条实

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

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26万元﹐增补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河北国税查案、海南地税查案。

陕西省某日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案:

XX1125补各税1100多万元入库。

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关联方的借款费用,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XX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巨额担保费。

陕西省国税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

具体处理意见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100多万元,合计调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000多万元。其中,兑现以前各项税收优惠1900多万元,最终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

5、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借款坏帐损失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篇二: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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