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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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审批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11日第4号令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活动管理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二)活动站点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五)建档归案。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六、审批证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