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畜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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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畜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议
于侠贞付海燕
畜牧执法工作包括饲料、兽药、动物检疫等行政执法,多年来,国家及地方颁布、实施了相当完备的畜牧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但近年畜产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事实拷问畜牧行政执法成效,笔者从事畜牧执法工作多年,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当前畜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1 畜牧执法体制不健全
1.1 执法机构不健全
目前,部分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

有的委托事业单位执法;一些检疫人员身份就是“农民工”,无工资,没有编制,执法后果约束力小,责任心不强。

1.2 执法经费没有保障
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畜牧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畜牧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3 处罚执行力度不强
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管理部门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2 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现象
2.1 立案程序不规范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

2.2 调查取证不规范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应该排除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2.3 证据处理不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证据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一些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审批程序。

2.4 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
查封、扣押、冻结属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执法时有的超越法定权限,无任何依据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实施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数量、质量不做详细记载,不向当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2.5 调查终结程序不规范
具体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报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领导审批,形成拟作处罚的意见。

2.6 事先告知不规范
只告知将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2.7 处罚决定不规范
一是审批程序不规范。

处罚决定审批有办案人意见、有机关领导审批意见,但缺少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2.8 文书送达不规范
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制作送达回证,是否送达说不清楚;被送达人拒签的,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邮寄送达的,不保留邮政部门的邮寄凭证;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超出了“做出决定7日内送达”的法定期限。

2.9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规范
一是没有结案报告;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没有相关证据,决定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有处理方向(销毁、拍卖、移交等);三是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

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有的案卷中没有依法决定减免的相关材料,罚没票据的收缴数额大大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数额。

3 解决畜牧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3.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畜牧依法行政意识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畜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建立畜牧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畜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3种基本素质: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

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为实现畜牧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畜牧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畜牧行政执法队伍。

3.3 强化畜牧执法监督,健全畜牧执法监督体制
3.3.1 完善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

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3.3.2 实行畜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明确划分畜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畜牧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
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3.3 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畜牧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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