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陆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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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陆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三资交易的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陆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9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yj5662051@.
通过电话(略)。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河东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陆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陆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执行本规定;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损害。
第八条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县、镇、村、组四级网络互联互通,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创新互联网环境的监管模式,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县级、镇级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三资”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三资”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对全县“三资”管理工作;镇级按照每4个行政村配备一名专业人员,充实镇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村级配备一名数据输入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司法、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负起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机制。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资产资源的处置,数额较大的,严格按照《陆河县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陆河府办〔2015〕20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指南(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15〕67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指南(修订)的通知》(陆河府办〔2018〕64号)有关规定和上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数额较少的且达不到三资招标范围的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后实施,并报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建设用地储备情况及建设用地出让事项等情况作重点记录。
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收入资金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农村集体组织使用的票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财务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报账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或电子发票;报账的财政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电子票据;报账的财务票据是县财政统一印制的各项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财政票据、财务票据应执行财政相关领取、登记及核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明确分工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唯一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用于集体资金的存取和结算,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统一预留印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实行村账、组账镇代理,并由县财政统一委托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
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农村财务服务平台,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村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或者填制各项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村级的管理费用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工程项目支出、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等的报账资料及审核审批,严格按照《陆河县村级财务支出操作指引(试行)》(陆河财字〔2019〕49号)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收支实事求是。相关制度及时上报各镇人民政府、县财政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的审核。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农村财务监管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互联互通,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监管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