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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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后,由于工作 不力或沟通协调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 (十一)其他过错发生责任事故的。
• 第八条 机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 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 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不按规定及 时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解决安全生产 重大问题,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评价,未及 时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或未对其采取防 范措施并督促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安 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汉石油管理局、江 汉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 第七条 二级单位及油田机关直属单位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 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 管理责任:
•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 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 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 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 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 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 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单位开工生产的;
•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井喷失控; 4—9人重伤;2人死亡,对基层单位及三级 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 人给予撤职;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部 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免职(解聘职 务);对油田机关主管(业务)部门负责 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 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 奖金总额的30%;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 资总额的10%。
•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 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 井喷事故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 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是指江汉油田各 级管理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和履行领导职 责中,因过错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规章制度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 责任。
•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 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 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 单位各级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 记大过处分;同时对事故相关人员 给予责任追究。
• 第十八条 除个别工作人员因岗位工作特殊 需要,由单位申请,经油田安全管理部门 办理 “准驾证”可驾驶企业车辆外,其他 非职业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企业车辆。否 则,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非死亡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 给予记过处分;发生死亡事故,经济损失 由个人承担并给予撤职处分;凡酒后驾驶 企业车辆,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分。
• (六)已列入计划的安全生产费用和隐患 整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而发生事故的, 追究财务部门的责任; • (七)发包或委托生产项目,提供的作业 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认真 检查承包商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发生事故 的,追究发包单位或工程委托部门的责任;
• (八)对进入油田的外部承包商未进行 HSE和相应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监管不力 发生事故的,追究安全、市场管理、工程 管理部门的责任; • (九)因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和错误而发 生事故的,追究设计和审查部门(单位) 的责任;
• 第九条 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职、免职(解聘职务)、撤职、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条 发生2人重伤事故,对基层单位及三 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 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井喷事故;3 人重伤;1人死亡,对基层单位及三级单位 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 予降职或免职(解聘职务);对二级单位 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 (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 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 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 奖金总额的15%;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 资总额的5%。
• (十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测检验 的错误或缺陷发生事故的,分别追究施工、 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部门(单位)的 责任; • (十三)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 危及安全生产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 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 的,追究物资采购供应部门(单位)的责 任;
• (十四)因缺少技术操作规程(细则)或技术 操作规程(细则)不完善发生事故的,追究相 关生产技术部门的责任; • (十五)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 安全技术培训,以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持 证上岗,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 (十六)其它由于过失、不作为或违反上 级指令、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各专业 管理部门的责任。
• 第十四条 三类风险单位1人重伤事故按第十 条处理,2人重伤事故按第十一条处理。 • 第十五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 列事故任一类12个月内发生2次,对相关人 员的责任追究提高一个档次,即分别提高 到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 处理。 • 第十六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江汉油田安全 生产禁令者的责任追究,按违反禁令条款 对应处理。
•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井喷失控着火;重 大火灾爆炸;9人以上重伤;3人及以上死亡,对 基层单位及三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 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二 级单位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 (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解 聘职务)或撤职;对油田机关主管(业务)部门 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降职的处分。 • 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 额的30%;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资总额的10%。
•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基 层单位(车间、队)及三级单位(大队、 作业区、分厂、项目部)党政正副职、二 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厂处党政正副职及油 田机关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主管(业 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 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 (十)工程监督、监理未发现违反设计行 为及现场违章行为或已发现但未发出整改 指令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监督、监理部门 (单位)的责任; • (十一)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 验、检修,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 严重缺陷且无防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不 完善等发生事故的,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 责任;
•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 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的; •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 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 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 作业的;
• (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 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要求的; •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 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 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七)批准或同意超过检维修期设备运行, 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的;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 结果,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责任追 究,由二级单位研究决定,并报安 全环保处备案;对处级干部的责任 追究,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提出, 经油田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涉及 职务变动的处分,经油田党委常委 扩来自百度文库会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按有关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油田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按本规定执行。属于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 案的事故,以集团公司批复的处理结果为 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责任追究, 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油田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和监察处 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二)生产组织、调度中不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等发生事 故的,追究生产管理部门的责任; • (三)应急保障系统不完善、应急救援协 调不及时造成应急失败或事态扩大的,追 究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部门的责任;
• (四)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 技术措施项目列入计划,由此引发事故的, 追究计划部门的责任; • (五)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 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管理部门(单位) 的责任;同时,追究计划、基建、生产、 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 任;
• (八)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原材 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 检测仪器的; • (九)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遣长途车和 旅游、婚丧等非生产用车,违反规定擅自 外雇驾驶员,违反规定批准油田外单位或 个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擅自将本单位车辆 借给油田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生责任交 通事故的;
江汉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规定
江汉局〔2009〕262号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中 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规范江汉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 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视情节 轻重,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安全生产领域的 违法违纪行为,按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 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构成犯 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