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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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A-02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

提交《公司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

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企业名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

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

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宜兴市×××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2008年月日

会议地点: 宜兴市×××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主持人:

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代表100%股权。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新章程。

二、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三、其他不变。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1、自然人股东:×××(签字)

2、法人股东:××××××(法人代表签字)

2008年月日

宜兴市×××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股东大会商量决定同意将原章程第三章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对经营范围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修改为: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对经营范围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其他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8年月日

宜兴市恒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春年、谈友娟、李雨新3方共同出资,设立宜兴市宏志物资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宜兴市恒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润滑油的销售。对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一年两次定期召开,一般在年中和年未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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