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一编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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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 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 定》第27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 就是指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 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本案讼争的 粤E•44315小客车登记的车主是周某 某,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周某 某就是粤E•44315小客车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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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3.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和便捷。 4.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是合同自由的制度保 障。 5.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是整理旧物权,适应 社会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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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达公司与汇通支行借款纠纷案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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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权处分其女所有的房屋案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案 例
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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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俞某签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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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西北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部的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1 178 平方米),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因被告前 身哈尔滨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 约5 000万元参与建设,哈尔滨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于1993年下达 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 所有,富利达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 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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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利达地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 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 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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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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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抗第三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抵 押合同未办抵押物权登记,如果出 现其他有抵押权的人要求以同一抵 押物受偿时,应当依照《担保法》 第43条的规定和第54条规定的顺序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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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 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 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 了原告俞某。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 元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 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 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 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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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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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1. 一物一权中的“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 2.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数个内容上相互矛 盾冲突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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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
第 一 章 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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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1. 物权法定无视说。
2. 习惯法包含说。 3. 物权法定缓和说。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
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此,我们认 为,我国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是不 能采取封闭式的物权法定模式,而应当依 据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缓和物权法 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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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物权法各项规
范和制度的始终,统领物权法全部内容,反 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 准则,也是制定、理解、适用、研究物权法 的基本准则。 1. 二原则说 2. 三原则说 3. 四原则说 4. 五原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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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 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案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 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 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同 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 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外,还 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原告5万元。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案 例
为粤E•44315小客车办理购买、办理 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增容费、 车船使用税、建勤费、养路费、换 发证件工本费、过户技鉴费、保险 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为周某所掌 握,该车亦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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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粤E•44315小客车登记权利人
第 一 章 导 论
第二节 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一)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物权的设定和移转适用共同的规则 (三)发生物权纠纷时物权主体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1. 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2.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3.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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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董某舅父王某以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引 例
某乡政府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乡政府和 某县建设局撤销董某的房产证和土 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即律师代理费2 000元。董某的继承 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 求撤销董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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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推定权利人的公信原则只能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适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于 产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包括登记记载 的权利人的继承人)不能仅仅以其 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进行对抗, 而必须就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是否正确举证。
案 例
周某某是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02 年10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与 周某对小客车的权属有争议,周某 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 院,请求确认该车属于周某的个人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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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认为:对于一般动产而言,以占有 作为公示方法,具有权利正确性推 定的效力,推定占有人具有该动产 的所有权;但就车辆这种特殊的动 产而言,仅仅通过占有还不能完成 公示要求,还必须到有关机关进行 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 在法律上就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 为真正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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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案 例
城(面积1万平方米)享有的管理权 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 押担保。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 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862. 60元和 美元11 243. 84元。至1997年9月20日, 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 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 人民币1 725 128. 3元、美元146 860. 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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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引 例
此前王某曾在董某死后于1999年6月 书面申请该政府撤销董某的土地使 用证和房产证,该政府未作处理。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某建 设局和某乡政府在向董某颁发房产 证时违反了省《村镇房屋产权登记 发证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办证程序 的规定,即未取得四邻、村民组、 村委会签字,且未向社会调查核实, 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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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龙翼飞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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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撤销的抵押是否有效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998年11月30日,某乡土地所向村
引 例
民董某补发了黄集建字第18号集体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3日, 该乡村建所报经县建设局审批后, 向董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潢黄 字第0018号房产证。1999年1月1日, 董某以该房产作抵 押向某信用社贷款60 000元用于购货, 期限3个月,并且在县房管部门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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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精神 21 4. 促进社会财富增长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1. 种类法定 2. 内容法定 二、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1. 物权具有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的特征决 定了物权的创设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2.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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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某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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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是登记的车主,其才是真正的所有 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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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应由县人民政府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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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例
发,某乡政府向董某颁发土地使用 证系超越职权行为,王某要求赔偿 错误发证造成其律师代理费损失, 于法无据,遂判决某乡政府及某建 设局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撤销董 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王某 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判决生 效后,某乡政府和县建设局未履行 义务,王某和第三人也未申请执行。 民事判决亦未恢复执行
案 例
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是违约行为,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现已失效) 第1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偿还借款 及利息的责任。富利达公司对富利 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和 出租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 《担保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许可, 但也未明文禁止,而且富利达地下 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 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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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与《担保法》第34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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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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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相类似。 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原 告汇通支行在被告富利达公司不能 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 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担保法》 第43条中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 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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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贷款后不久即遇车祸身亡。贷
第 二 章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引 例
款到期后,信用社追款无着,遂向 法院起诉,要求董某的继承人在接 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 行使抵押权。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 作出判决,判决董某的继承人在判 决生效后3日内,以其继承财产偿还 信用社贷款60 000元及利息,逾期以 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宣判后,双 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
案 例
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 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 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 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 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 098%计息,美 元借款为年利率7. 2%计息。借款期 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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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交易规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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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买一样物品或过户受让一样物品, 其原始凭证应为该财产的所有人所 掌握,结合粤E•44315小客车办理购 买、过户、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税金、保险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 为周某掌握,该车一直由周某占有、 使用的事实来看,可推定周某是粤 E•44315小客车的实际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