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网络言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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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并非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更好的实现自由,并且正义的法律总是体现了自由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法律成为实现自由的手段。我国立法一贯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同时,第3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以纲领性的条文保障了我们享有广泛的表达自由,但同时也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作出了必要的规范与限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全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85亿,2011年年底将超过5亿,如此庞大的网民队伍一方面通过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一步步推动着互联网文化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一体化,对外开放的深入,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愈加频繁,网络上出现众多良莠不齐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对个体发展及社会进步有益的,哪些信息又是有害于和谐稳定的,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判断,甄别。”因特网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匿名性与隐秘性的有效结合。处于保障隐私的考虑,因特网自建立之初,就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鉴别的功能。”以谣言为例,刻意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蛊惑人心,借助网络的快速散布,瞬间便可以复制和扩大千万倍,其所造成危害力也比过去传统形式增大了千万倍,给社会造成的恐慌气氛贻害无穷,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毒瘤,而且正是因为其匿名性,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信息时,可以不必担心个人的身份信息被确认,所以追查起来非常困难,“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容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失范。”因为现在的网民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由于对社会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对事物缺少足够的分析辨别能力,因而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更容易容易受到鼓动教唆,如果没有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引导宣传,将不利于身心的成长和社会大环境的净化。所以在加强舆论引导的同时,法律对有害言论的规制也非常重要。我国在充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对其形式,内容等作出一定的规范,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侵犯了表达自由的权

利,而是引导其向更合理的方向,更健康的途径发展。

我们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带给我们的物质生活提升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在互联网,已取代电视广播成为第一传媒的今天。构建和谐网络文化,规范互联网言论信息,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我们监督政府、发表自己意见、促进社会发展、引领健康风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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