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韩 城 矿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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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矿业有限公司韩城矿务局2015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企业名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韩城矿务局
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金塔路
企业性质:国有
法定代表人:王世斌
企业方首席代表姓名:王世斌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时迎春
职务:韩城矿区工会主席
性别:男
家庭住址:韩城市新城区民兴里17号楼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612102************
2014年12月25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韩城矿务局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韩城矿业党发[201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方和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协商参考因素:根据按劳分配和“两低于”的原则(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坚持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的经济发展速度及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同步增长、同步提高;以及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意见,省国资委、煤业化工集团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结合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三条协商内容:
1.企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分配管理办法;
2.企业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执行以下津贴及补贴:入井津贴、班中餐津贴、夜班津
贴、技术津贴、职业技能等级津贴、注册师津贴、救护队员营养及非常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取暖费、降温费、书报费;奖金及特别奖励;
5.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按照《韩城矿务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韩局劳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6.2015年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10%;
7.《企业年金方案(试行)》(陕煤司发[2005]332号),按上年职工收入比例扣缴,其扣缴比例为:个人4%,单位5%;
8.企业医疗保险补充办法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其中:单位缴纳3元,个人缴纳2元(纳入属地统筹后,执行统筹地相应政策);
9.住房公积金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扣缴比例为:个人2%,单位20%(煤业化工集团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3.协议期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变更的程序: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须书面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
方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六条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予以纠正。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工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工资协议形成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渭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公司(局)和工会各执一份,经渭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第九条此协议不包括韩城矿务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