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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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1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发[2007]112号 2007年6月8日)
四川省地震局,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5〕1号)文件,已试行两年。在这两年的试行中,收费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基本符合我省的地震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实际,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的肯定。完善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体系,规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行为,促进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我省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各类
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振动监测等服务项目。
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省级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和证书级别规定范围的有关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震害预测、振动监测等。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及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17741-2005)》的要求确定工作任务。委托方与评价承担单位可根据工程的一些具体情况按本收费标准协商承担费用,并写入服务合同。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由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自主确定有资质证的评价机构单位。评价单位应本着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不允许强制性评价和只收费不进行安全性评价服务工作。
七、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分析
二、近场区场区地震活动和地震活动构造断层调查
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
四、地震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