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巷超前探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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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巷超前探测规定
第一条为统一集团公司岩巷超前探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直管矿井地质管理规定》、《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地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
第三条所有突出、高瓦斯矿井岩巷和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构造及水文情况。
瓦斯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根据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第四条岩巷施工超前探测必须有设计,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涉及水害防治的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需要控制煤层的岩巷超前探测有效控制距离为最远的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
每回次超前探测时,必须施工一个与巷道方位、坡度一致的钻孔(钻孔长度必须超过有效控制距离不少于20m,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芯)和至少一个穿煤钻孔。
有效控制距离内的相邻两个见煤点间距不得大于30m。
巷道两帮层位的控制,矿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确定。
施工层位距离煤层较远,不需探测煤层的岩巷超前探测有效控制距离以与巷道方位、坡度一致的钻孔为准。
第六条岩巷施工超前探测超前距不得少于20m。
涉及水害威胁的超前距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批准为准。
第七条超前探测结果要及时分析上图。
每回次超前探测结束后要根据探测结果下发通知单。
第八条突出矿井岩巷向近煤层方向施工,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等于10m时,矿地测部门必须提交地质预报,并会同安监、生产、防突、通风等部门进行现场标定,提醒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岩巷掘进巷顶距煤层底板法线距离小于15m 或地质构造复杂时,应采用锚索钻机探测作为补充措施。
第十条罚则
1、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给予矿井10000元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给予矿井2000元罚款。
3、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给予矿井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图岩巷超前探测剖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