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税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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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因此,稿酬所得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一次收入在4 000元及其以下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 (稿酬收入- 800)* 20% * (1 - 30%)= (稿酬收入- 800)* 14%

2.一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 稿酬收入* (1 - 20%)* 20% * (1 - 30%)= 稿酬收入* 11.2%

白条抵库

白条抵库,是单位库存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具体是指:支出现金时没有发票或收据等正规付款凭证,只是用白纸写了一个收条或欠条作为现金库存。

这种行为,如果规模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属于犯罪行为。

白条抵库是财务用语,指的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开具的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手续的字条与单据,抵冲库存现金或实物的行为。一般包括不遵守有关现金及物资管理制度要求,用白条或其他凭证,据以借出、挪用或暂付现金、原材料、商品、产品出库等。

用白条抵库,会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开支所需现金不足,还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难以进行财务管理。严重的,还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因此,用白条抵库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坚决杜绝。出纳员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应严禁将白条作为记账的依据

坐支现金

坐支现金:收到现金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中开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

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因为这关系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如果收入不入账就直接作为现金支付了,国家就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了。

按照财务规定:企业收入和支出应该是两条线操作。即收到的现金要存入银行,支出的现金要从日常备用金中支取。但是,如果不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操作,将两者混淆,收入不存入银行,直接用于单位购货、费用、借款等支付日常费用开支了,这样就是坐支现金。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什么是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1、结算起点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2、结算适用范围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结算适用条件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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