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之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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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之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作者:宋加泽汪渝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28期

[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建立了稿酬所得纳税筹划的基本模型,提出了稿酬所得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以期对个人理财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 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合理、良好的稿酬所得的筹划可以将自己的税负降到最低,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个人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以求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稿酬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对于实行比例税率的稿酬所得,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達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稿酬所得纳税筹划的模型及税法规定

稿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每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如图所示: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的方法

1.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同时规定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缴纳个人所得,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0000元,可有如下方案:

方案一: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从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0000元÷4=2500元,每本应纳税额=(2500-800)元×20%×(1-30%)=238元,总共应纳税额=238元×4=952元。

由此可见, 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68元。当然,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同时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集体创作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因此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

2.集体创作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集体创作筹划法,即改成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前述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知识的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人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其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比如,某经济学专家准备写一本经济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0000元,可有以下方案:

方案一:该经济学专家单独著作,则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0000元×(1-20%)×20%×(1-3 0%)=2240元。

方案二:经济学专家采取集体创作筹划法,并假定该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000-800)元×20%×(1-30%)×10=1680元。

因此,采用集体创作筹划法使得本来只能享受一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变成享受数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从而节省了税款560元。集体创作筹划法比较可行,因为著作的创作者究竟是一人还是多人,税务当局无法确定,只要作者本人愿意,完全可以将个人作品转化为集体构思,分工写作的结果,而对于那些被挂名的作者来说,虽未付出劳动,但获得了一定的名誉,也是愿意的,甚至出版社也无法确切知道作者的人数,因此税务当局即使想通过出版社一方来进行控制和调查,也往往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

3.变添加印数为再版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1994]89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无疑为其进行稿酬所得税收筹划提供了余地。

例如,作家王某新近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当地一家报业集团在其晚报开辟专栏进行连载,报业集团按发行量支付王某稿酬,由于小说的原因,晚报的发行量大增,同时,许多读者为了收集纷纷来信来电要求报社进行加印或出书。假设不管是出书还是加印,该报业集团均共支付王某稿费6000元(如不出书或加印应支付3000元),而所取得的净收入一样多。王某应如何对其要取得的稿酬收入进行筹划呢?

方案一:由于出版书籍手续繁琐,报业集团拟采取加印方式 ,如该当红作家王某不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同意报社采用加印报纸的做法,其因加印而获得的稿酬,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税额=6000元×(1-20%)×20%×(1-30%)=672元;

实际收入=6000元-672元=5328元。

方案二:如该当红作家王某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与报社商量采用出书的做法,报业集团同意由所属的月刊杂志出版一期增刊,那么该当红作家王某其因连载和出书所取得的稿费应视同再

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 [(3000-800)元×20%×(1-30%)]=616元;

实际收入=6000元-616元=5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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