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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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争执标的额越来越大。但由于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当事人财产约定意识不强等原因,有的财产难以公平有效分割,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亟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争夺财产。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例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有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伪造债务,作假证言。例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有的一方当事人私自售卖共有财产或运用虚开发票、大肆消费、私自卖房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例如,一方当事人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再例如,一方当事人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但通过熟人开具了三千元的发票,以解释财产去向。
二是多类财产难以分割。首先,房产分割难。由于婚前婚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以及目前中国住房现实因素,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首要难题。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受重视。但房子争议涉及到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地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造成在离婚案件中难以分割。例如,对于按揭房屋财产的分割,《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其次,共同股权分割难。当前,公司股权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增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股权的分割不断出现。但由于公司利益主体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在实际审理中难以对股权进行合理分割。最后,无形财产分割难。当前现行法律对有形财产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例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已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
三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有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例如,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
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有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采取闪婚闪离、多次离婚等卑劣手段骗取对方财产。例如,曹某与丈夫孙某在结婚前将房子和80万企业股金进行了财产公证。约定结婚一年内离婚的,财产归男方所有,结婚一年后五年内离婚的,双方各得一半。但在结婚整一年后,曹某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提供了孙某与异性暧昧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支付曹某70万元。再例如,某地50多岁的于女士先后与4名男性结婚,又以各种理由分别向法院提出离婚,每次于某都“合法”分得了一套房产。
二、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建议完善房产分割、共同股权分割、无形财产分割、借离婚之名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等方面具体事项的立法。例如,对于按揭房屋、有限产权房屋、父母购买的房屋等不同情况的房产分割,建议在遵循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分割、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在双方协商为主基础上对具体问题具体情况进行详实细致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建议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耗费的
成本及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
二是提高群众财产约定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使群众逐渐改变传统思想观念,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向夫妻双方提供婚姻指导、法律咨询和财产约定服务,鼓励前来登记的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建议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建议建立有效的清算和保障公平制度,公平清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例如,对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应有权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证,应该举证责任倒置即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同时,建议制定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等方面制度,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离婚妇女带来的种种不便,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故意转移、变卖、挥霍财产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得不到应有财产份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