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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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0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中牟县发改委、中牟县卫计委牟发收费文件规定执行,制定本委托证。
第一条、甲方指郑州瀚洋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乙方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本证是指乙方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废物。
乙方产生的医疗废物由甲方按时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根据中牟县发改委、中牟县卫计委牟发收费批复文件规定执行,乙方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及时足额缴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给甲方(汇入市财政专户账号)。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负责本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用包装袋(自备黄色带有医废标志的包装袋)包装后,存放到本单位暂存点的由市医废中心提供的周转箱内,周转箱的放置必须本着有利于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传染、方便运输等原则,未按规定包装、分类的医疗废物甲方有权拒绝收运(死婴、尸体及手术切除的人体脏器由乙方送往火化场处理)。
二、乙方在甲方运输车辆到达后派专管人员办理医疗废物交接手续。
三、乙方要妥善使用并不得损坏由甲方提供的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如
有损环或丢失应照价赔偿(100元/个)。
四、乙方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处置费的甲方将停止收运。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在乙方交费的有效期内,甲方定时收运乙方产生的医疗废物,若遇特殊情况如交通、道路、天气变化、市政设施变化等原因,无法按时收运医疗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妥善储存。
二、开据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发票。
三、保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非医疗废物混装在医疗废物包装袋内,否则甲方拒绝收运。
二、甲乙双方移交医疗废物实行收运报告联单制度,严格移交手续,资料双方保存三年。
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达到安全处置。
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证,不得违约。
否则,必须赔偿任何一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至。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每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本协议的执行由中牟县卫计委。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