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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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财政局
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的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47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财政专户,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开立
第三条各有关科室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经预算国库科审批,可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
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算国库科应及时对各科室报送的机关事业单位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统一开立的财政专户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六条各有关科室持《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各有关科室应在预算国库科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预算国库科备案。
第三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各有关科室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各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分管领导及预算国库科的变更事项。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开立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以及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条各有关科室财政专户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销户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各有关科室按规定开立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国库科要加强对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严把开立账户审批关,负责管理财政专户;对各有关科室开立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控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对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预算国库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