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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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 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1、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 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 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 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作为 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 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 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 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 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但如果破坏 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 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特点:一是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分则 没有明文规定;二是这种没有规定的危险方法。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概括 性的规定,即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网、 向人群射击等。
“独立燃烧说”:即放火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脱 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即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为未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严重后果不影响既遂的判断。 张明楷的观点: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足 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除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通说违背了故意杀人罪重于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违反了想象竞合犯罪的处理原 则,并可能导致处罚的不均衡。 ——《 论 以 危 险 方 法 杀 人 案 件 的 性 质 》 , 《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21日起施 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 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301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 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案例:被告人胡某,40岁,曾是某运输公司载货大 卡车的司机,因为多次使用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胡某对以前曾 揭发其犯罪行为的同事赵某怀恨在心。某日深夜, 胡某偷偷窜到停车场,将赵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的 刹车装臵进行改装,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隐患,加害 于赵某。次日晨,赵某驾车前往仓库装货途中,使 用刹车时才发现问题,幸亏路面宽、车辆少,没有 造成事故。经过检查,赵某发现刹车装臵失灵系人 为破坏,便及时报告了公安机关。破案后,胡某被 依法逮捕。
2、放火罪的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通说认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构成放火罪还 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主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 (2)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 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通说认为,放火罪既遂应当以放火对象(目的物)是 否独立燃烧为标准。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杀人、抢劫 等犯罪或为了毁灭罪证而用放火的方法烧毁现场, 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证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则按所犯的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证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 全,则应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破坏交通工具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正 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 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 限 用放火或爆炸的危险手法破坏交通工具的一 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2009年因自家种的南瓜屡屡被盗,湖北郧西县女村民熊某 竟将有毒物质涂抹在20个南瓜表皮上,不料,这些南瓜很快 被盗,其丈夫马某害怕出事赶紧报警。 9月10日上午,村民马某报警称,其在郧西城关镇王家坪村 租地种植的南瓜被盗,其中有20个南瓜表皮涂抹有剧毒物质。 警方经初查了解到,去年8月,马某夫妇在王家坪村租了7亩 农田种植大棚蔬菜,其成熟的南瓜屡屡被盗后,本月6日下 午,马某妻子熊某竟找来两袋剧毒物质,用水稀释后,涂抹 在20个南瓜表皮上。10日上午,大棚内的20个“毒南瓜” 被盗。 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毒南瓜”案嫌犯熊某被警方刑拘。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界限 A.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 运输安全,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 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B.犯罪对象的要求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 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6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交通 工具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1、概念和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 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 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 罪,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 对本罪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 的。
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 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通说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 别
A.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B.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也不相同; C.主体范围不尽相同。
“毒南瓜”案嫌犯被拘
???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思 考:
???
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 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坏交通设施。如 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关键:看该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如果破坏行为直 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 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 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 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 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损坏后果的,则应当以 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的安全。不特定性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 和不确定性。 行为对象不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对不特定的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或者虽然没 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可能。
请问: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五、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 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 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前述轨道等交通 设施的活动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等交 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