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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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摘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

检察文化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可统一推广的模式。

本文从广义上、狭义上以及结构上诠释了检察文化的内涵,从核心价值理念、以人为本、文化与实践的关系、文化个性以及文化建设长效保障机制五方面入手,探讨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检察文化;内涵;路径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的独有景观,蕴育着人的精神特性,彰显着人的气质品格,是发自内心的精神觉醒,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无形力量。

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的精神家园与精神支柱,也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不再赘述。

在此,笔者就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略抒浅见,仅供参考。

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首先要清楚检察文化的深刻内涵。

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得总和,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

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

从结构上看,它包括检察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

检察文化不是凭
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
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

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

自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便有了检察文化,多年来各
地检察机关也在努力探索检察文化建设之路,有个别成功的典型,
但没有形成可以统一推广的模式。

本文从核心价值理念、以人为本、文化与实践的关系、文化个性以及文化建设长效保障机制五方面入手,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略作探讨。

一、检察文化建设要传承和发展核心价值理念
文化,自古有“文象”和“文脉”之说。

文象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文脉则是文化的内在理念和基因。

文无象不兴,文无脉不传。

任何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够维系并且不断发展,外部环境和内在的动力是决定其合理存在的必然因素,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乃是其自身矛盾演化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内因最终决定事物的发展”。

检察文化亦是如此。

检察文化的文脉便是检察群体内心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理念,这些理念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并在一代代检察人中不断地传承和发展。

检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理念有其特殊性,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人员的人生观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产物。

这种价值理念占据着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主流阵地,对他们的价值观、执法观、业
绩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文化建设,要以理念培养为切入口和首要环节,构建科学的核心价值体系,使正确人生观、科学的执法观以及积极的主流精神内化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愿景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应该注意的是,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必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特色去提炼和构建,不可“一刀切”。

因为核心价值理念只有突出队伍气质和独特品格,才能为检察人员所接受,并依托区域文化底蕴得到不断发展。

以笔者所在的黄埔区检察院为例。

黄埔位于珠江之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脉悠长,“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南海神庙和中国近代史上的“将帅摇篮”黄埔军校世人皆知。

依托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和检察工作实践,该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形成了“尚法求真,团结务实,敢为人先”的检察精神、“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打造卓越团队,争创一流业绩,成就无悔人生”的共同愿景以及“能动执行”、“自我反思”等十大工作理念。

这些核心价值理念逐渐形成体系并融入到干警的血脉中,从而
为检察工作全面提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二、检察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文本
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要通过文化的塑造力,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在尊重干警能力差异与个性不同的基础上,塑造人的品格,启迪人的智慧,提升人的素质,体现人的价值,这是检察文化的精髓之所在。

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以人为本”,要求突出检察人员的主体
地位,贴近检察人员实际,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

一方面坚持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强调参与、互动、交流,让尽可能多的检察人员融入文化建设的每个环节,调动检察人员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其文化创造的潜能,让检察人员在文化建设中以主人翁的姿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把服务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的角度出发,关心检察人员的个人生活,满足他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并为他们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这里说的以人为本的“人”,不仅仅是指作为个体的检察人员,更是指作为集体的检察群体。


就解决了检察文化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为此,要从检察人员的现实需要和长远成长出发,加强文化软硬件、文化活动、学习平台、培训机制建设,使全体检察人员不仅得到更多的文化福利,而且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这就要求管理要建立在人的自我管理和内心醒悟的基础之上,力求实现检察机关的整体价值和检察人员的个体价值的有机统一。

同时检察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也应当是从检察人员的角度出发,为广大检察人员所喜闻乐见的,这样才能使检察文化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

同时,也要协调好干警、干警家属、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检察文化建设的合力。

三、检察文化建设要立足并服务于检察实践
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可以和文化发生联系,一流的业绩与执法人员的思想品格、自身素质、工作作风等密不可分。

检察文化建
设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培育和提高与法律监督职能活动密切联系、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及职业道德准则、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最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可以说,检察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点之一是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服务于法律监督工作。

如果检察文化建设不是服务于检察实践,那么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就相当有限了。

检察文化的主题本就应当以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规律、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和工作重点、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司法品格为依
据加以确定。

检察文化和检察实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检察文化为检察实践提供精神动力,检察实践为检察文化提供创作源泉。

只有紧密结合检察实践,检察文化建设才有立身之本,才能在不断发展的检察实践中汲取营养并发展壮大。

因此,要大力倡导融检察文化建设于检察实践之中,在工作中培育文化,用文化促进工作。

要逐步将先进检察文化的精髓和内涵渗透到检察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思想认识、精神面貌、行为模式、团队培养、业绩打造、机制创建等方方面面予以融合,使之焕发成一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从而促进检察文化不断向纵深延伸和发展。

要通过检察文化建设,努力实现文化在推动工作上的导向、规范、凝聚、激励和辐射功能,进而促进检察实践的不断健康发展。

四、检察文化建设要突出特色和个性
文化的优势在于个性与特色,这种优势是难以模仿和替代的,是
最持久的竞争优势。

检察文化建设既因为具有一般的规律而存在共性,更因为检察机关之间各方面的差异而存在个性。

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客观实际,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彰显个性,弘扬特色,不仅检察文化建设呈现无限的生命力,而且能使检察事
业呈现勃勃生机。

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上必须要坚持自己的个性,突显自己的特色。

假如不注重体现本地的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
趋势,那么文化就会趋于一般化,从而丧失生命力。

在我国,检察文化存在差异性是顺理成章的事。

我国幅员广阔,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而文化又是在特定的文化土壤上生成的。

但检察文化毕竟以检察这一共同的核心建构的,各地的检察文化即使存在差异,在许多核心内容上还是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的。

要充分认识到个性存在于共性之中,个性是共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个性绝不能脱离共性而存在,并且更不能偏离的轨道,成为伪“个性”,没有生命力的个性。

因此,在打造区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时,要将自身的检察历史和自身的地域文化背景结合起来,并
以此滋养检察文化。

应该注意的是,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具有引导、教化的重要作用,不能仅追求文化的特异而不顾其实效地进行文化建设。

打造个性、特色的检察文化,还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品位、独到的文化眼光和视野。

因此,组建一支年富力强、思维活跃、适于文化工作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自身缺乏文化的群体进行文化
建设,最后不可能有高品位的文化成果。

五、检察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
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规范的管理、健全的机制和高科技的应用保障,管理文化、机制文化和科技文化则是检察文化的应有之义。

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注重从制度和规范层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真正使其内化于干警的心灵,外化于干警的行为,使各
种无形的制度产生有形的力量,成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保障检察文化长效发展的首要制度就是一套符合本院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要建立健全以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化、质量标准化,使工作有导向、衡量有标尺、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

各项制度能否为广大检察人员所接受并执行是保障机制成败的关键。

因此在制定制度是要以检察人员的角度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

而制度本身也要注重系统性,体现和谐性,使各项制度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助力检察文化系统推进和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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