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文化的功能及塑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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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文化的功能及塑造途径
[摘要]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塑造优秀的检察文化,就要在探讨检察文化的主要内容、分析检察文化的法律文化性格及功能的基础上,探索检察文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进而促进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察文化;内涵;结构;功能
先进的法律文化是维持社会法律体系健康运行的思想基础,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西方法治实践的历程证明:没有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意识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

同样,没有先进的检察文化,也不会有检察制度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如果把检察事业比作一棵树的话,检察文化就是培育它的土壤。

因此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我国检察制度要不断完善,必须首先启动文化引擎,寻找变革的、自然的、根本的动力,而不仅仅依赖执政者的治国理念。

本文试分析检察文化的内涵、结构及功能,以论述检察文化的法律文化性格及如何推进。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
200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活动的开幕式上作了讲话。

从中我们可以找到高检院已对检察文化作出明确的指引定义,即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

检察文化建设涵盖检察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职业形象建设等等。

我们可以从张耕同志的讲话中提炼出以下要素:1.检察文化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检察文化的目标——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塑造检察官职业形象;
3.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4.检察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在上述层层递进提升的理论体系中,检察文化的内涵以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具体而明确。

笔者认为不妨将此作为我们统一分歧的归结点。

二、检察文化的结构及诠释
检察文化由哪几部分组成,是确定其系统发展的重要前提。

因此大多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研讨文章都会提及检察文化建设的组成结构,但分歧较大。

笔者认为,虽然表面看关于组成结构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大多仅是提法不同,实质内容基本一样。

现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基本形成通论,即认为检察
文化在结构上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认知(青神、理念)文化组成。

三者互为因果,相互影响。

其中,物质文化是制度文化和认知文化的基础,制度文化规范制约着物质文化和认知文化,认知文化则是前两者的思想基础与保证,它是检察文化的核心。

因此,笔者认同按照“文化结构说”作为指导,将检察文化分为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和表层的物质文化四个方面。

其中,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可以并列,制度文化既有物质的成分,也有精神的成分,而行为文化则是精神文化在行为上的体现,是检察文化建设的落脚点。

从塑造检察文化的角度出发,每个方面包含的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

(一)物质文化
包括为行使检察权相关的一切物质形态,如办公大楼、车辆、办公用品、检察官制服、检徽等。

这些物质文化都带有与检察权、检察官密切联系的标志性符号。

(二)制度文化
主要包括与检察权行使相关联的制度,如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官选拔制度等,其中检察制度是核心。

有学者将制度的执行视为行为文化,但从制度文化的完备性来看,如果没有执行而只有制度,则“制度”本身也不能称之为制度。

事实上,我国许多检察机关活动中缺乏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切实执行。

制度和执行是构成检察制度文化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精神文化
主要指认知(精神、理念)文化,包括对检察权的行使、检察官行为的价值要求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检察官所应秉持的公正、公平、公开、统一、文明的现代法治理念。

它包括检察法律思想、检察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检察工作精神等内容,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群体意识形态的总和。

检察精神文化体现在检察机关的物质、制度和行为的方方面面,在整个检察文化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检察机关的“上层建筑”,决定着检察文化的总体趋向。

(四)行为文化
检察行为文化是指检察干警(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各种行为与活动中表现或创造出的文化。

它包括执法办案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教育培训行为、人际交往行为、公务交往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

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核心。

它属于思想和意识范畴,很难被直接发现,而是要通过具体的事和物来体现。

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既是对行为文化的指导与约束,也是检察精神文化的重要载体,将检察文化不断渗透至干警的思想意识形态中,从而形成潜移默化的效果。

三、检察文化的功能
从文化学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检察文化的功能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一)整合功能
检察文化能够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和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的思想意识统一起来,形成积极向上的合力,从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基层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和科层制,检察业务的特点要求树立领导者的权威。

领导者的权力是其职务决定的,但权威是内在的,是通过个人的思想修养和工作作风形成的。

检察文化建设对树立领导者的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是因为它是检察官共同认同的一种群体意识和行为准则,主要靠一种共同文化观念的影响力,将个人理想集中在同一目标的信念上。

增加个人对组织目标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

有利于领导者将个人的影响力与检察文化的影响力融为一体。

树立领导层和负责人的权威。

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导向功能
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检察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上起着一个导向作用。

他们总是跟随着检察机关倡导的价值观念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

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自身价值的融合统一,引导检察群体为实现检察院共同发展目标而自觉努力地学习和工作。

(三)凝聚功能
检察文化能够使全体检察官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从而紧密团结起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检察文化在巩固检察体制、加强内部凝聚力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凝聚是指当一种价值观被检察官从群体共同认可后。

就会成为一种粘合剂。

将人们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各个方面进行整合沟通。

达到同心同德的境界。

情感激励是以个人与个人或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感情联系作为手段的一种激励方式。

主要是通过调节人的情绪系统实现激励的目的。

检察文化的目标是通过精神力量的作用把检察官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显示共同的目标和追求,使个人对团体产生信赖感、安全感,以至依赖感和归宿感,使检察官认识检察机关的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尽可能地减少内耗,达到调整其行为的作用。

(四)约束功能
检察文化建设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人的价值观念中内化,使其在精神理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进而约束干警的行为。

干警在接受文化熏陶和影响后,对检察院群体及其成员的社会责任以及检察院的发展目标等精神要素有更透彻的领悟和理解,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言行,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言行与检察院整体目标保持相同的价值取向。

(五)激励功能
检察文化不仅对检察人员有一种“无形的精神约束力”,而且还有一种“无形的精神驱动力”。

检察文化可以发挥每个人潜在的或者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对检察工作有促进作用的驱动力,使其懂得他所在的组织及本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以高昂的士气,自觉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勤奋工作。

(六)沟通功能
“文化学的研究表明,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当一组法律信息传递过来时,同一法律文化群体的成员会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予以接受和处理。

这些现象只能由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来解释。

”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亚文化,同样具有沟通功能。

检察文化的沟通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官之间能够彼此交流信息、互相影响思想和行为,也正是由于沟通这一传递、交流信息的能力,使个别或少数先进的检察思想得以扩散和传播并被认同和接受,进而形成检察文化。

(七)表征功能
检察文化的表征功能是指检察文化一旦形成比较固定的模式,不仅会对检察官产生影响,而且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精神风貌,以其特有的内容和方式树立检察形象。

检察形象是检察文化作用于社会的外在表现,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检察形象正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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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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