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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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教育局

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基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招标均应纳入统一监督,经县教育局和相关权限部门核准后严格按核准内容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具核准权。

第三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必须在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筹备

第五条学校需进行基本建设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班子成员会,研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的监督下实施规划设计。

第六条组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甲方现场代表。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班子全体成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组成。甲方现场代表由1-2名教职工组成,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

建项目,可选派1名代表,超过5万元的项目,应选派2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挑选具有一定基本建设经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一次性投入基本建设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新建、维修、附属工程等)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九条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由县教育局审核,县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四章工程招标监督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本规定前述工程招标含工程比选,即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比选)规模标准。

(一)招标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30万元以上的监理、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列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比选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以上(含、下同)施工、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勘察设计服务、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监理。

(三)比选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在县教育局监督下,由学校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学校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承包人时,应由学校行政牵头,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还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和监督部门参加。

(四)与主体工程同类的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起招标或比选。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比选)程序与后期监督内容。

(一)招标程序: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招标申请与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比选程序: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比选申请与备案—制定比选方案并备案—发布比选公告—网上随机选取2—3家比选申请人—比选评审—比选评审报告备案—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三)招标(比选)后期监管内容:变更申请与审核—

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结算审计—批复决算—支付尾款—完善财务及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所有达到招标标准的的工程项目均须向县教育局和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招标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初步发包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核准不得组织招标;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核准时应重点审查招标的完整性,并对整个项目的招标部分和不招标部分作完整、明确登记,作为核准文件的附件;属委托招标的还应明确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属法定不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比选项目参照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或比选项目都必须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确需在短期内实施且达到招标标准的应急工程经市以上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进行比选。

第十六条招标(比选)文件应执行范本,非范本内容应特别注明;招标(比选)文件中“投标控制价”的填写必须先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比选)文件不得备案、出售:施工设计图未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未将财政部门关于价款及其结算方式的评审意见写入招标(比选)文件;相关技术资料未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获财政局验证或未在招标(比选)

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出报价最低的三个投标人,并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十九条招标(比选)人至少在开标2天前应将领导批示(原件)、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文件、备案的招标(比选)文件等送达招监办后方可通知其他相关监督部门。

比选和一般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由县招监办、招标办、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派人监督;重大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须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派人监督;特大或与公共利益和安全紧密相关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应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监督人员不得参加未经审批和核准的违法招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必须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资格验证和过程记录应规范、完整。招标项目的评委原则上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招标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以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比选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在县教育局和县级相关监督部门参与下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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