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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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目前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有关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上,通过了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将4月26日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由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4月26日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纪念日。

自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前后,全世界都举行“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纪念活动。

2002年的主题是“鼓励创新”。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确立和有关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人类智力成果的尊重和认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内容
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文本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议的基本原则是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用尽原则、最低保护原则。

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具体体现在:(1)助长了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2)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外商来华投资的外部环境;(3)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海关作为进出口的监督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知识产权备案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所以,海关实施保护以知识产权备案为前提。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口岸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口
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主动或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予以扣留。

(三)海关调查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应当进行调查。

但是,侵权争议的当事人将侵权争议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海关行政处罚
对被确定为侵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

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怎样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应当填写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

有关备案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文件的要求,请浏览海关总署的互联网网站。

该网站同时提供下载备案申请书格式的服务。

该网站的网址:
备案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以下地址寄送: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及时缴纳备案费。

备案费为人民币800元/件。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备案。

对核准备案的,海关总署将核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导致海关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有关进出口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认为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收到海关扣留凭单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2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要求海关放行货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作业时限
1、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30日内通知知识
产权权利人是否准予备案。

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2、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3、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4、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且有权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书面说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6、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青岛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管理部门
青岛海关自1995年开始着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自1995年至2001年底,青岛海关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50起,案值人民币2115万元。

青岛海关法规处下设的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青岛海关关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管理工作,负责情报的接收管理工作。

青岛关区21个隶属海关负责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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