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行为之入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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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

课程设计(论文)

设计(论文)题目:虐待动物行为之入罪研究

学院名称:法学院

学生姓名:凌杰

专业:法学

班级:0711002

学号:2010212742

指导教师:宋云璇

虐待动物行为之入罪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并有效转好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有效改观,更是在人口老龄化、公民生育水平下降以及①“失独者”群体的日益庞大等因素的促进下,人们饲养尚未被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小动物成为一种时尚,甚至是一种生活习惯。然而,如今家养小动物遭受公民恶毒虐待致残致死的报到频繁见于报端,与人和谐相处的家养犬类、猫科类小动物更是在缺乏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成为公民施暴的“完美”对象。

关键词:家养小动物;虐待;故意杀害;增设;入罪

一、针对小动物的相关刑事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的法律框架,留心搜索便会发现我国现行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该法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见,本文中所要讨论的家养小动物并不在上述法律的保护范围当中,当小动物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自然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小动物保护的刑事立法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这方面的成果尚为空白。另外,根据②相关研究表明,76.88%的人认为我国应该完善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62.37%的人认为我国应该加大对动物保护宣传力度,81.72%的认为应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63.98%的人认为应该完善相关的动物保护组织。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法律对家养小动物的保护的重要性,而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可谓是“需早日颁布以解燃眉之急”。

二、虐待、恶意杀害小动物的若干情形及

相关法律分析

(一)以虐待、恶意杀害小动物以达到其他盈利目的

①2012年5月9日《广州日报》;失独者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大多50岁以上,很难再生养孩子.

②2012年华南理工大学“呼吁关爱动物调研”总结报告.

1.餐馆提供小动物菜品

长久以来,小动物被做成菜品端上餐桌供人食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人们食用狗肉最为普遍,甚至在2009年,“沛县鼋汁狗肉”进入了①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仅以食用狗肉为例,餐馆作为具有盈利性质的社会公共场所,若想在餐桌上摆满美味佳肴,必然会有个肮脏的厨房。在厨房里,无数条鲜活的生命被人类虐待、杀害致死。因此,售卖狗肉供食客进食无疑已形成了主观上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故意,餐馆法人为犯罪主体,侵犯了小动物的生命权,而这一生命权的具备,非常需要相关刑事立法及时赋予。

2.以虐待、恶意杀害小动物为条件,成就前后收受他人财务

引上条所述,小动物的生命权需要相关刑事立法及时赋予。如此一来,以虐待、恶意杀害小动物为条件,成就前后收受他人财务的情形便和我们所谓的“买凶杀人”颇有相似之处。“买凶杀人”在我国刑法中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前后对小动物进行虐待、恶意杀害的,在新法案中应当按故意杀害小动物罪处理,收受他人钱财可视为法定量刑加重情节。而仅对小动物进行虐待但不致死的,应当按故意伤害小动物罪处理,收受他人钱财同样为法定量刑加重情节。

(二)以残忍手段虐待、虐杀小动物以达到娱乐目的

本条不涉及钱财交易,但通过残忍手段虐待、虐杀小动物以达到娱乐自己、满足自身病态的精神需求的行为,更加令人发指。我认为,新法案首先应当对“残忍手段”进行约束,不同程度的伤害对应不同程度的量刑,其次,针对该情形的恶劣程度非同小可,其量刑程度应当重于前几条所述。

三、针对行为人虐待、恶意杀害小动物的

刑事立法的建议

我认为针对上述各种情形的刑事立法,不能仅仅依托我国刑法和其它法律,应该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外各方面影响显著、效果较好的立法工作,从而使新增设的法案成为行之有效、具有崇高信仰的法案。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在国外法律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②预警原则。该原则具体借鉴运用到小动物保护法案中,其本质应当如下:当小动物存在严重的或是不可恢复的生命危险时,即使没有充足的、确定的证据表明相关活动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必要采取措施以

①200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

②1992年里约宣言

减少潜在的危险,同时还应对相关措施可能的收益和花费加以考虑。如此一来,无论小动物是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下一步步走向死亡、在人为因素下遭遇迫害却不致死亡、还是在非人为因素下生命安全遭遇严重威胁可能走向死亡,它们都能够得到政府的时刻关注和社会的不舍关怀。在适当运用该原则的基础上,我认为人类针对小动物的犯罪行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界定:

(一)作案地点、时效的界定

经过权衡,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地点的属地原则可适用于该新增法案,也就是说,该法案对作案地点的界定适用属地原则,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领陆、领水、领空),包括我国驻外大使馆等政府组织,对小动物实施虐待、恶意杀害行为的,均适用本法案。

参考我国刑法,可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时效主要做出如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是否取得小动物所有权

1.已取得小动物所有权

该情况主要是指公民通过赠与、买受、收养等合法渠道合法取得小动物的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后对小动物进行残忍虐待、恶意杀害。该情况较为常见且法律客观事实清楚,虐待小动物的,应按故意伤害小动物罪处理;恶意杀害小动物的,按故意杀害小动物罪处理。

2.未取得小动物所有权

该情况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拐卖、盗窃、掠夺等非法渠道未实际取得小动物的所有权,在位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对小动物进行残忍虐待、恶意杀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小动物可以有自己的标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家养小动物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的范畴内。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结合该法案和我国刑法第五章中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九、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该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取小动物后,对小动物进行残忍虐待、恶意杀害,其应是结果加重犯,应与故意伤害小动物罪或故意杀害小动物罪形成数罪并罚。

(三)作案手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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