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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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被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8.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工作纪律;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下列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10.聘用合同期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告
知或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同意后,在对受聘人员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工作关系自动解除。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及对方要求妥善处理工作移交和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必要时,对担任领导职务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受聘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审计。
11.受聘人员被聘上岗后,享受本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职务和工资。
12.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1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在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处刑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程序:
(1)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说明解除
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
(2)事业单位要在规范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文本上注明单位所属的人事、工会(或职代会)等相关部门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明确意见;
(3)被聘人员须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明确的意见;
(4)被聘人员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阐述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以及上级管理机关要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审批意见。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1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18.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16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9.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20.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1.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