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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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
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
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
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
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
制定的实施条例。
2.容积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
....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控制高程
....和平衡土方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强制性行业标准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规划地面形式竖向与平面布局竖向与城市景观竖向与道路广场竖向与排水地石与防护工程1.规划地面形式: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8%
居住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10%
港口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5%
铁路用地最小坡度0 最大坡度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2.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30%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
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住宅设计规范》4.1.4: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快速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4% 最小坡长290m
机动车主干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5% 最小坡长170m
机动车次干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6% 最小坡长110m
支(街坊)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8% 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宜小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