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法医室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北京高院法医室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北京高院法医室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

《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一卷(第2期)

摘要:

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求法医工作者分析二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国内尚无评定这二者关系的参考标准,为解决这一向题,我们以实际检察、审判实践和医学理论为基础,制定了本标准,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将外伤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划分了若干等级(0%一100%),就涉及死亡、刑事案件的损伤伤程度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等)提出了具体的外伤参与度评判方法和量化意见。

关键词:标准,损伤参与度.伤与病的关系.法医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

(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

(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

(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

(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

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

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

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

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

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

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

第十一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因素,后者为辅助因素.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7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8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9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100%。

第十二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100%。

第十三条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下的损伤程度评定方法及原则:

(一)首先根据轻伤标准和重伤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的后果是否符合轻、重伤标准,然后依据以下原则分别在这两个范围内评定:

(二)符合重伤范围,参与度在70%以上,评定为重伤;不足70%而在30%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不足30%的评定为轻微伤。符合轻伤范围,参与度在50%以上,评定为轻伤,否则评定为轻徽伤。

第二节赔偿

第十四条活体伤害案件经济损失包括该次事件后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未来的医疗费等,其赔偿的责任按如下参与度分割: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5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但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8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100%。

第十五条受(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应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由以下参与度决定:

(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参与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促使症状加重,参与成为10%一30%;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参与度为40%一60%;

(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外伤为主要原因,疾病并为辅助原因,参与度为70%~90%;

(五)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外伤造成,与后者无关,参与度为100%。

第三章致人死亡案件的外伤参与度

第一节外伤在死亡后果责任的参与度判定

第十六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O%。

第十七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或加重因素,即外伤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能诱发或促使疾病恶化致死亡,参与度如下: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参与度为10%;

(二)被鉴定人原患有潜在性病变,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2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30%。

第十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外伤的参与度度分别为: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4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5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60%。

第十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外伤的参与度分别为: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7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8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90%。

第二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后果完全由前者者造成,与后者无关,

外伤参与度为100%。

笫二十一条在致人死亡的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对于死亡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为有关案件的处理提参考依据。

第二节致人死亡案件的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赔偿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丧葬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

疗费、陪护费等.完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的“轻伤标准”是指现试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重伤标准”是指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定标准》;文中的“亚重伤”是指损伤程度接近于重伤标准所规定但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极重伤”是指比重伤标准所规定的损伤更严重的损伤。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中冠以“以上”的数据即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中的参与度数据,在作赔偿费的计算参数时,可在该等级与较此高一等等级(不含该等级基数)之间浮动,第十四条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试行。

案例讨论

说明:在以下讨论中,根据《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所划分的赔偿责任,仅仅是指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或事件)在伤害后果中的责任,不考虑

案件的具体情节。

案例l

郑某,男,31岁,1991年9月2日与人发生纠纷时,被对方用木板打击左颞部,于伤后三日发现左眼视力障碍,无合并伤,诊断为左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失败,目前左眼视力无光感.既往病史调查发现,郑在十一年前左眼视力0.05,矫正视力0.6,左限伤前戴镜一7.50S。

鉴定时认为左眼外伤不严重,视网膜脱落是在原高度近视的基础上,此次受外力作用而发生,外伤与疾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造成重伤后果,参与度为60%(二章一节十条三款),评定为轻伤;经济损失(不含伤残补助费)赔偿责任为100%(二章二节十四条三款),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60%(二章二节十五条第三款)。

案例2

何某,男,22岁,1992年4月l 5日被人用乒乓球拍打击右眼眶,十日后发现视力障碍,无合并伤,B超提示双眼视网膜脱离,散瞳查眼底,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脉脱型),左眼视网膜浅脱离.病史调查发现,双眼先天发育差,右眼不足0.05,左眼0.0l,未验光配镜。手术生败.目前双眼无视力,鉴于伤前其双眼眼球结构有变化,视力已在盲目范围,此次外伤促使视力进一步下降,外伤仅为诱因,达到极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40%(二二章一节九条四款),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30%(二章二节十五条二款),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为50%(二章二节十四条一款)。

案倒3

王某某,女,30岁,1992年lO月lO日下午,因故与人发生纠纷,被对方推倒坐在地上,以不能坐,感腰骶部疼痛,右下肢感觉减退,在医院就诊。X线显示腰5骶1椎弓可疑骨折,诊断为腰椎椎弓骨折,建议手术治疗。鉴定时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了体检,并重新拍X线片,同时请有关专家会诊,一致认为王某某的腰部病变为第五腰椎峡部不连,为先天发育畸形,但鉴于其伤前无症状,不影响工作,因此考虑该次外伤诱发或加重了临床症状,评定损伤程度,先天发育畸形为主,外伤仅为诱因,达到亚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20二章一节九条二款),评定为轻微伤;经济损失赔偿,外伤责任为80(二章二节十四条二款),手术后无劳动能力丧失。

案例4

辛某某,女,28岁,1992年2月26日因故被人打击头面部,并摔倒在地,伤后处于惊恐状态,四日后出现亚木jd态。查体及头颅CT检查未见器质性改变,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半年后稍缓解,表现为缄默状态,伤后一年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假性痴呆。外伤显著轻微。为诱发因素,达到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30%(二章一节九条三款),评定为轻伤。反应性精神病预后良好,不考虑劳动能力丧失,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为100%(二章二节十四条三款)。

案例5

刘某某,女,49岁,1992年6月29日因邻里纠纷被对方用术棒打击右顶部,造成2厘米长的头皮裂伤,伤后7小时出现昏迷而送人医院,CT扫描示左基底节区血肿,破人脑室,未见脑挫伤及硬膜外、硬膜下出血,颅骨平片未见骨折,人院时血压22/17KPa,术后失语,右侧肢偏瘫,血压持续在20/13KPa以上,既往病史调查,刘某某伤前常头晕,发现“血

压偏高“五年。鉴定时检查发现双限视网膜I~Ⅱ级改变。外伤仅为诱因,造成极重伤的后果,参与度为40%(二章一节九条四款),评定为轻伤;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为30 %(二章二节十五条二款),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为70%(二章二节十四条二款)。

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①法医病理学(尸体) ②法医物证学(人体的生物学检材、人体成分、分泌物排泄) ③临床法医学(活体) ④法医毒理学(人体) ⑤法医毒物分析(人体生物性检材及相关物品) ⑥司法精神病学(活体) 三、法医鉴定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①——基本条件: a.必须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公民 b.必须不是法律规定应自行回避的人 c.必须是具有法医或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医师、医 师和其他有关专家 ——任取条件: d.专业知条件 e.实践能力条件 f.法律知识条件 g.职业道德条件

②鉴定人的权利: a.鉴定人有了解案情的权利,可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 材料;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b.鉴定人有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或进行模拟实验活动 的权利; c.鉴定人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权 利;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d.鉴定人有拒绝受理违法法律规定的委托的权利;或在特殊 情况下无法完成鉴定项目时,有权拒绝接受鉴定委托; e.鉴定人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的权利,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 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f.鉴定人有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问题的权利; g.鉴定人有获得执业报酬的权利; h.鉴定人有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i.鉴定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鉴定人的义务: a.鉴定人有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b.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有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的义 务; c.鉴定人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鉴定相关的材料与物

神经_损伤_法医学鉴定2例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February 2013,Vol.29,No.1或肺组织挫裂伤而引发。本例伤者胸部虽有多处挫伤,却未贯通胸腔伤及肺和支气管,X 线及CT 片上亦未见肺组织挫裂伤及支气管破裂征象。本例存在左侧胸壁的皮下气肿,皮下气肿多并发于外伤性气胸,但本例的胸壁气肿延续至腋窝、左上肢创口处,故分析认为气体经左上肢创口沿肌间隙浸润形成,由外伤性气胸所致的可能性不大。而张某自身存在双肺上叶的肺大泡,发生争执或打斗时因情绪激动、呼吸频率加快,导致肺组织与胸膜粘连带撕裂而出血漏气[4],从而形成自发性气胸。综合分析认为,本例中张某所遭受的外力作用并非气胸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其自身存在的呼吸系统疾病(肺大泡)与气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照吴军[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认为本例中张某所遭受的外力作用为气胸的诱 发因素,不宜评定轻伤,最终降级评定为轻微伤。参考文献: [1]黄克诚,杨大斌,陈杰,等.肺大泡外科治疗23例临床 分析[J].解剖与临床,2007,12(6):402-404. [2]杨春杰、鄢盛尧、傅国舟.肺大泡并发自发性气胸22例 外科治疗分析[J].天津医药,1994,22(3):163-164. [3]李会学.肺大泡误诊为气胸一例[J].临床误诊误治,2003, 16(2):158. [4]杜勇,杜继红.16例自发性血气胸法医学鉴定分析[C]// 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二)——全国第七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精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9-160. [5]吴军.损伤与疾病— —第一讲损伤、疾病、伤病关系[J].法医学杂志,1995,11(1):40-42. (收稿日期:2012-03-12) (本文编辑:高 东) 作者简介:马晓锋(1972—),男,山西临猗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临床学研究;E-mail :qzrfvb@https://www.360docs.net/doc/d66702201.html, 1案例 1.1案例1 某女,49岁,纠纷中被人用刀砍伤左手中指,法 医初次鉴定时伤者自诉左手中指感觉减退,屈曲受限,体格检查见左手中指近节背侧及尺侧愈合疤痕。伤后6个月临床肌电图示:左侧正中神经严重损伤。伤后8个月临床肌电图示:左拇短展肌重收缩呈单纯相,少量多相电位,左侧正中神经运动传导速度下降,远端潜伏期延长,提示左侧正中神经损伤。根据以上损伤,初检时法医认为伤者有感觉与运动功能障碍,且有肌电图支持神经损伤,鉴定为轻伤。复检时审查病历发现伤者锐器伤位于中指近节,损伤近端的肌肉出现失神经电生理改变,不符合周围神经损伤的肌电图规律。重新委托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腕管综合征,遂认定其肌电图异常表现系该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 故重新鉴定损伤程度为未达轻伤。 1.2案例2 某男,27岁,因纠纷被人用刀砍伤左前臂,法医 鉴定时伤者自诉左腕背伸功能差,体格检查见左前臂中上段背侧9.5cm 斜行愈合疤痕。X 线片示:左尺桡骨正侧位未见明显骨折征象。病历记载入院后行清创探查修复术,术中见拇指、示指、中指、环指、小指伸肌腱断裂,桡侧腕长伸肌腱、桡侧腕短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断裂,骨间后动脉、神经断裂,以上神经、动脉、肌腱予以修复。伤后6个月余肌电图示:刺激桡神经左前臂、桡神经沟、Erb 点时记录伸指总肌诱发电位波幅降低,幅度超过对侧的50%,传导速度及潜伏期正常,诊断左侧桡神经(前臂)部分损害,左伸指总肌放松时有正锐波,轻收缩时可见少许再生电位,重收缩时呈单纯相。鉴定时一种意见认为虽自诉左手伸腕功能差,但功能检查较为主观,客观肌电图检查仅见左侧诱发电位波幅减低,传导速度及潜伏期正常,表明其左侧桡神经损伤轻微,不足以鉴定为轻伤;另一种 神经“损伤”法医学鉴定2例 马晓锋1,杨颖峰1,王瑞强2 (1.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福建泉州362000;2.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福建晋江362200)关键词:法医学;创伤,神经系统;肌电图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1.026 文章编号:1004-5619(2013)01-0076-02 76··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 例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 【关键词】浅析损伤疾病参与度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 1.1案例1死者,男,60岁。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 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9天,因起身准备上厕所时突发心前区疼痛,抽搐,大汗,气短,测血压80mmHg不清,心电图有肺栓塞表现,心脏彩超示右心系统明显增大,诊断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左额部于发际外见有一处 2.8cm x 1.4cm的皮肤结痂,痂皮脱落。左肘关节背侧见有5.0cm长的缝合创口,其间伴有1.3cm x 1.0cm的皮肤结痂。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有 6.5cm x 0.5cm及1.5cm x 0.5cm的皮肤结痂。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踝关节外侧见有23.0cm长的缝合创口。左小腿下段前侧及左踝关节前侧见有18.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侧颞顶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枕叶分别见有片状蛛网膜下腔出

血,脑组织无挫伤。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有多量血性液体,原位切开肺动脉主干,见其内有一条暗紫红色血栓,剪开肺动脉分支,见血栓头部位于左肺上叶动脉内,红白相间,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内。切开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肤,切开腓肠肌,见肌肉断面内深静脉内有暗紫红色血栓形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动脉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静脉内血栓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左小腿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血栓两者成分相同,均为混合栓子。各器官主要病理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肺淤血水肿;间质性肝炎、局灶性肝坏死。 1.2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区因与人发生口角、激烈争吵、厮打后,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颜面淤血、青紫,双眼球睑结膜数处点状出血,左侧颞枕部见有头皮肿胀,其头皮外表见有多量散在的出血点,右侧顶枕部见有头皮肿胀,鼻尖及右上唇皮肤见有数处点状表皮剥脱,右侧腕关节外侧见有数处点条状表皮剥脱。 头部可见散在的片状头皮下出血,硬脑膜完好,硬脑膜外、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表面未见挫伤出血。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病理大体检验心脏重达600.0g,心肌切面有多处 散在的小灶状颜色苍白区,左室乳头肌增粗,左心室壁、室间隔增厚,各冠状动脉管壁均增厚,管腔狭窄达H?皿级。 主要病理诊断:冠心病、管腔狭窄皿级、急性心肌缺血性改变、多器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周密的检查、记录,并对损伤的造成、程度、后果等提出合乎科学的结论或分析意见,称之为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以推断、认定凶器等,对侦查和审判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机械性损伤的损伤时间、凶器推断和认定、致伤过程分析、致伤原因、致伤条件、伤后的行为能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的死亡原因等的确定均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察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意义等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heng mingqi [Abstract]Mechanical injury by a variety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role of objects so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physical damage or physical obstacles occur. In order to detec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ial, and carry out a detailed inspection of damage, records, and caused injury, the extent to meet the consequences of scientific conclusions or analysis, known as the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s to determine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injury extent, is self-injury, injury or accident he is wounded during his lifetime or after death injury,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eath. Passed the inspection, but also the basis of injury in order to infer the 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at the weapon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time of injury, weapons, and infer that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injury, injury causes, injury conditions, the capacity after inju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injury, etc. to determine cause of death in both cases the nature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ial to detect and to provide clues and evidence, such as the importance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Key Words]imitate handwriting; signature handwriting test 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是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

法医鉴定书标准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XX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XX月XX日 鉴定材料:1.委托书1份 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XXX号住院病案1份 鉴定日期:2010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 被鉴定人:XXX 女 24岁 二、检案摘要 (一) 案情摘要: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010年X月X日被鉴定人XXX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砖头打伤腹部,因XXX怀有身孕,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保胎治疗。 (二)病案(伤情)摘要: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2010年9月1日X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XXX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下腹受伤后觉下腹坠胀不适5小时。因其怀有身孕,担心流产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入院查体:伤者停经37天,一般状态好,神志清楚,无贫血外观,腹平软,下腹正中可见一3.0×4.0cm大小红斑,有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

张,阴道无流血,双下肢无浮肿。 2010年9月5日病案记载:孕妇于7:30分出现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继续观察治疗。 2010年9月8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流血减少,仍有腰痛。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1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继续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2日病案记载:孕妇于9:30分经阴道自然排出一妊娠囊,子宫收缩良好,阴道流血不多。给予头孢唑啉纳注射液抗炎治疗,预防感染。 2010年9月16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诉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腹痛及下腹坠胀感。一般状态良好,神志清,无贫血外观。腹部平软,肝脾无肿大,腹部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双下肢无浮肿,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异味。 三、检验过程 (一)查体记录: XXX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自由体位,腹部平坦,质软,腹壁感觉无异常,压痛及反跳痛(-),未见异常淤血斑。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辅助检查: 1.2010年9月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31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0×0.7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

法医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医学】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是尸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euthanasia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尸体的皮革样化】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后干燥变硬,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如漏斗,腹大如鼓,皮下气肿。 【拳斗姿势】在四度烧伤全身炭化时,肌肉受高热作用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强于伸肌,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 【Paltanf氏斑】溺死斑,溺死的尸体,两肺表面湿润,光泽感强,颜色较淡,成浅灰色,其中夹杂有淡红色出血斑块,此为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形成的,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 【毒品】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吗啡、海洛因、冰毒、二乙麦角酰胺等200余种。 【吸毒】指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和致幻剂。 【性窒息】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用一种特殊的窒息方式,刺激并增强其性感所进行的一种反常的性行为活动。 【骨珍珠】高压电击时,由于电流热效应而产生骨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骨珍珠,系磷酸钙融合而成。【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 【accidental death意外死】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尸体肌肉松弛】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了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失禁,精液外溢。 【木乃伊】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干尸。 【电击纹】电击后在人体表面形成的树枝状或蜘蛛网状的红色条纹。是电击时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皮肤烧伤的结果。 【强奸】男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丧失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性行为。【TaqDNA聚合酶】是从一种嗜热性真菌中分离出来的DNA聚合酶,对合成DNA具有比较高的最适温度(70Co~75Co)。 【PCR技术】一种快速的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的技术,依赖于靶DNA序列侧翼上所结合的两个寡核苷酸引物,在体外由DNA 聚合酶催化合成特异DNA片段的方法。在耐热DNA聚合酶作用下,以一对特异性序列DNA断片段作为引物,利用加热和冷却交替的循环程序,有选择地放大基因组内某一小区段。 【雷击迟发反应】雷击幸存者,可因周围神经分支受损,引起皮肤营养不良、神经疼、麻木,或其他感觉障碍如白内障、精神障碍及性格改变等。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尸冷】死后人体产热基本停止,而体表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随死亡时间的推移逐渐下降,直至与周围环境的温度一致。 【尸蜡】尸体浸在氧气不足的水中或空气不足的土中,腐败进展缓慢而停止,皮下脂肪因皂化或氧化,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 【尸绿】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绿色,通常在死后24小时后出现,最先出现于右下腹。【医疗事故】合法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造作伤】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 ★【猝死】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急速、出人意料的死亡。死亡时间一般以24小时为限,具有意外性、自然性和非暴力性。 【法医物证学】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亲权鉴定和个人识别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医学鉴定人】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接受聘请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尸斑】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 【腐败静脉网】内脏血液受腐败气体推动,充盈皮下静脉,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 【硬脑膜外热血肿】头部受火焰高温的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后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硬脑膜及颅骨板障内血管破裂,渗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形成血肿;一般好发于颞顶交界处。 【维斯涅夫斯基氏斑】冻死尸体中胃粘膜糜烂,胃粘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颜色暗红、红褐或深褐。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烧伤所引起的急性喉头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头炎、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等病变。是烧死的确证。 【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

什么是法医临床鉴定

什么是法医临床鉴定 什么是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法医活体鉴定笔记

法医活体鉴定课堂笔记 鉴定程序 1.委托受理 2.了解案情 3.活体的法医学检查 4.现场勘验、模拟实验 5.制作鉴定书 种类 1.初次鉴定 2.补充鉴定原班人员在原来鉴定基础上针对新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3.重新鉴定换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条件) 4.复核鉴定高一等级机构对鉴定进行复核 5.联合鉴定跨学科或机构组成鉴定班子进行鉴定 法医学活体伤残鉴定书 主要内容 1.一般情况介绍 2.案情摘要 3.临床资料摘录 4.法医学检查记录 5.分析说明 6.鉴定结论 7.其他 8.附件 注意事项 1.受理 (1)刑事案件 (2)非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 2.临床资料运用 3.依法进行 4.排除干扰 5.遵纪守法 相关问题 1.鉴定数量不断增加,学科地位不断提高,学科进展显著 2.学科特点 (1)特殊性、综合性(2)涉及面广,难度大(3)干扰多3.存在问题 (1)无成熟经验 (2)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完善 骨折愈合 新鲜骨折 陈旧骨折 骨折愈合与重塑 全身性反应 1.应激反应(活体反应) (1)早期:交感神经,肾上腺系统(2)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系统(3)表现:脉搏血压呼吸体温尿量 2.免疫与炎症 损伤并发症 1.休克(微循环的功能障碍,毛细血管) 2.感染 3.肾功能衰竭 4.心功能不全 5.呼吸功能不全 6.肝功能不全 7.凝血功能障碍 8.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与损伤有关问题鉴定 一.有无损伤及损失的部位 二.损伤类型判定 三.致伤物推定 1.损伤形态特征 2.损伤局部残留物 3.可疑致伤物附着残留物 四.根据衣物损坏推定致伤物 五.相关问题 1.同一致伤物可形成不同损伤 2.不同致伤物可形成相似性损伤 3.致伤物大小可与伤口大小不符 4.瘢痕检验推定致伤物的注意事项 损伤时间的推定 1.根据皮肤擦伤推定 2.根据皮内及皮下出血推定 3.根据骨折时间推定 膜性骨痂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主编:范利华,吴军等) 第一章总论 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 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 (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 (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三)化学性致伤因素是指强酸、强碱、磷、军用毒与以及人体所分泌的生理或病理产物(胃液、胆汁、尿等),引起组织的损害和功能障碍。 (四)生物性致伤因素是指虫螫、蛇咬、兽咬等,引起一定的机械性损伤,且可带入毒素如蛇毒、峰毒;带入病原微生物如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杆菌等。 (五)精神性致伤因素是指环境变化通过心理机制,引起神经症、心因性精神病等精神障碍,以及心身疾病。 三、损伤的转归 大多数损伤,不论治疗与否,经历若干阶段和一定时间后,终将趋于结束,这就是损伤的转归。例如,人体受锐器砍伤,血管破裂出血,人体通过神经和体液调节,动员

法医学

法医学 樊静平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现代法医学 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死伤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是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检验技术、多科性的应用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案例1 甘肃121颗人头案 结论:盗墓,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罚款了事,盗窃目的为制作工艺品 案例2 云都浴场命案 死者沈京,外籍人士(由北京移民),99年1月底在云都浴场洗浴时触电身亡,经法庭裁决,被告云都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3万元,为当时赔偿金之最 司法鉴定:劳务审查机构认定浴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尸体经解剖发现有电流斑驳痕迹,故认定触电身亡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很重要)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非常重要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司法鉴定) 国家对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病理鉴定即验尸、法医鉴定占90%,临床又占法医鉴定中的90%)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汗液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人员及鉴定企业条件(考试前看) 法医学基础 1、医学 2、生物学 3、物理、化学及其他 4、法学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眼损伤鉴定原则

眼损伤鉴定原则 1、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审阅病历资料,特别是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的记载。尽可能的了解伤前视力情况。 2、眼科检查: 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鉴定人应掌握基本的眼科检查方法(或聘请有经验的眼科医师检查)。 (1)视力检查: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矫正视力,应以矫正视力为准。对有疑问的存在伪盲或伪低视力的应进行的鉴别检查。如伪盲实验等。本所现采用自动视力检测仪,带有偏正光和红绿色光装置,给视力检查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些仍属主观视力检查。必要时应作视觉电生理检查。 (2)眼睑、结膜、角膜、前房、晶体、玻璃体、视网膜从外至内仔细观察并详细描写。 轻主诉重客观检查结果,特别是形态学的改变,另外借助客观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 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免散曈眼底照相,了解眼底情况。 超声检查:对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眼内异物,高度近视(眼轴长>25mm,往往合并有后巩膜葡萄肿)有意义。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等 影象学检查,CT、MRI 4、电生理检查 (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目前法医学界应用较多的主要是以黑白棋盘格作为模式翻转刺激的视觉皮层诱发电位(PRVEP),在PRV EP 未能成功引出波形的被鉴定人,可以用闪光诱发电位(FVEP),来进一步筛选视觉通路和屈光介质病变。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视力好于0.1的受试眼,均能引出比较完整、形态接近正常的PRVEP 波形。也有作者报道,如PRVEP 无反应或需3°及以上刺激视角诱出P100波形者,视力多小于0.05;如果小于1.5°刺激视角诱发出波形时,则视力多大于0.05;FVEP波形能完整引出者,受检眼视力至少存在光感。国外有学者报道,PRVEP在某些眼病(或眼伤)者存在一些特殊情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其中也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你可以来看看!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 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法医是什么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法医鉴定简介 定义 法医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

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 (1) Key words (1) 一、对尸体的初步识别 (2) 二、水中尸体的检验及死亡原因的分析 (2) (一)尸体检验.....................................................................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排除其他死因............................................................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正确评价尸体上所见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落水情况的分析判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尸体在水中浸泡时间及死亡时间的推测.............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提交日期:2006-9-25 15:05:00 | 点击数:338 |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医生主要的任务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断和如何用药治疗。而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学及知识,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取科学证据。医生在做医学鉴定时往往是采取临床治疗时的方式,用推断、估计等来确定,而不是以证据来确定,以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认定。如某人皮肤有创口,临床医生不可能具体测量长度,而法医就是要具体测量长度。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