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验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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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验收须知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第[2001]13号)、《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西应用手册》、城乡清洁工程制定

主体结构验收前,楼层建筑垃圾和外脚手架、安全网上和外脚手架底的建筑垃圾已清理干净,破损的安全网已更新。

一、主体结构验收3个工作日之前,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其他资料主体验收时放在现场核查)并送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验收监督通知书》送达质量监督机构,方可进行验收:

1、经监理单位复验确认的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含楼层平面放线记录、建筑物室内高度测量记录、建筑物标高(层高、全高)测量记录、建筑物全高垂直度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2、经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具体内容到质量监督机构用U盘挎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内容到质量监督机构用U盘挎贝)

3、各楼层墙柱连接预留钢筋或后锚固钢筋检查记录、各楼层构造柱预留钢筋或后锚固钢筋检查记录;后锚固(植筋)钢筋抗拔力检测报告

4、卫生间翻边检查记录

5、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测温记录、砼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砼强度验收记录、砼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6、砼浇筑申请报告单、拆模申请报告、设计变更文件

7、现场搅拌砼、砂浆下料抽样单、砂浆外加剂进场报审表、砂浆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

8、主体结构验收方案

二、主体结构验收方案:由总监组织的验收组制定,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案内容含验收时间、地点(包括集中开会的地点都必须明确写出)、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组人员名单(全名)。

三、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含以下人员:

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查员、资料员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主体结构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实施监督。

主体验收开始前,由质量监督机构核查验收人员是否与验收方案中人员名单相符;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程序和工程实体进行督查。

主体验收结束时,由质量监督机构宣布该次验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各方采用虚假质量文件资料弄虚作假,验收组人员与验收方案提供的名单不符等)或者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如出现结构性裂缝、天面渗漏水等),质量监督机构应宣布验收无效,待责任方改正后总监重新组织主体验收。

五、主体结构验收时,验收组各方确认工程合格后,签署《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在主体结构验收中各方所发现的问题(没有违反第四点中所列内容的问题),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汇总,在主体结构验收后1日内由总监签署《主体结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明确整改期限),发放给责任方进行整改,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检查《主体结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在《主体结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并于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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