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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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

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过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每个单项工程的施工范围、进场时间及技术要求等以经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下发的正式书面通知书为准,该通知书同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合理安排本合同工程项目进行分段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现场管理代表下的分段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根据分段工作面提交的情况下发的工程开工令为准。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根据《岩土工程勘查规范》、其他现行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下达

的相关图纸和勘察要求,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查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

2、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公、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乙方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1、查明场地地基土的岩性,地层结构及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及各地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2、对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地基土的均匀性及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做出评价。

3、对场地的地震效应分析评价,主要评价液化及震陷,判定场地土的类型及建筑场地类别。

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渗透性及有关参数,并评价地下水对砼及钢筋腐蚀性。

5、评价场地地基土的湿陷性,判定地基湿陷等级。

6、查明场地内有无不良地质现象,并评价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提供防治措施及必要的资料。

7、提供基坑支护参数,提出不同深度基坑的支护及地下水控制的方案。

8、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建筑预估沉降值。

9、对地基基础方案(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桩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参数。

10、按《岩土工程勘查规范》、其它现行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下达的规程委托书和勘察钻探要求。

第四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将所有设备退场。

三、提交报告时间:乙方应在初勘开工后3天内提交中间性成果文件(柱状图),7天内提交正式勘察成果资料,详勘按单项工程开工后天内陆续提交中间性成果文件(柱状图),15天内提交正式成果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2份(其中8份带彩色数码照片)。若因甲方原因、场地不能移交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进度影响则工期及提交成果文件时间顺延(须甲方签证确认)。

四、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要求乙方增加机械设备,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第五条:合同价

一、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

(一)包干单价为元/米,若遇卵石、岩石,勘察费不另增加。工程量暂定

为米,合同暂定总价为:(小写:¥元),完工后按时结算。

(二)以上合同价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二、现场钻探时,需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终孔,超钻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包干内容:

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安拆费、移机、成孔、入岩(卵石)增加费、施工水电费、出报告的各项费用、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管理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税管费、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不论各项

费用有无涨落亦无论现场情况如何,均不再调整。

第六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1、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60%作为工程进度款。

2、工程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90%。

3、余款待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

4、乙方在每一次领取工程款时,须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完税发票。

第七条:双方现场代表

1、甲方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3、在施工期间,乙方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甲方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乙方承担每次每缺一人1000元的违约金。

4、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3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乙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5、乙方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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