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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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5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卖方) 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甲方的根据:
–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合同法》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 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分析
• 一年期合同,分四次交货,对一般交易而言,仍然是笼统的约定,也 就是说,仍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到底何时交付,应按 《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以下顺序解决:
– – – – 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适用《合同法》第62条。 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则适用第125条进行合同解释。
简易交付
•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 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 间为交付时间。 •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 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 生效力。
4.2.2 所有权转移的特别规则
•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 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1 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的义务
• 4.1.1 交付方式 • 4.1.2 交付时间(第138条;第139条) • 4.1.3 交付地点及其推定(第141条)
4.1.1 交付方式
• 现实交付
• (以下限于动产)
• 简易交付(第140条;《物权法》第25条) • 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 • 指示交付(第387条;《物权法》第26条)
第六十三条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 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 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 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4.2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4.2.1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交付 主义(第133条;《物权法》第23条) • 4.2.2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规则(第134条;
《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24条)
4.2.1 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
•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合同法》 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 物权法》 条 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 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 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 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据此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 • 问题: • 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期限还是期间? • 法院应支付甲方还是乙方的主张?
2.3 买卖合同订立的形式
• 诺成原则
– 非要式 – 非要物
• 诺成原则的例外
– 法定或约定采书面形式的合同 –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许可)
2.4 买卖合同的条款
• 一般条款 • 主要条款 • 特约条款
2.3.1 一般条款
• • • • • • • 当事人及署名 宗旨 定义 合同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文字及其效力 解决争议的方法
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 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案例
• 1. 甲商场允诺所售空调送货到家,负责安装调试。2004年 7月3日,乙到甲商场选中海尔一种型号的空调,交款,收 取了付款凭证和提货小票。甲派员于7月5日将空调送至乙 家中。7月6日安装调试完毕。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交 付方式是什么?何时可视为甲已交付货物? • 2. 甲2002年1月1日租给乙建筑用电梯一部,租期一年。至 6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部电梯卖给乙。2003年1 月初,甲因急需使用电梯,便依据租赁合同要求乙返还电 梯,并支付一年的租金。问:甲的要求是否正当? • 3. 2003年3月12日,甲卖给乙一台车床。甲因生产所需, 尚需使用该车床一段时间,便乙签订一个为期3个月的租 赁合同。问:甲乙之间的买卖为何种方式?何时或视为法 律上的交付?
案例
• 1996年5月,甲机电公司与乙电厂签订定购两台大 型电机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约定:甲方在 收取乙方30%电机款(360万元)后向乙方交付两 台电机,待乙方电厂建成,两台电机安装调试并 投入运转后一周内付清余款(840元)。甲方依约 履行,电机于1998年10月安装到位。直至2002年 初,乙方电厂虽建成,但因政策原因仍未投入运 转。甲方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付 清余款。乙方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我方付款期尚 未届至,故拒绝付款。 • 问题:乙电厂是否应支付未付余款?
4.1.2 交付时间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第138条 •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第139条
• “期限”与“期间” • 交付期间的确定与推定(第61条;第62条第4项)
所有权转移生效与买卖合同生效
• 《物权法》第15条: 物权法》 条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有关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 有关规则
•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 条 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 条 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189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 条 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案例
• 2000年3月5日,原告养鸡专业户李某卖给被告同 村农民张某11只刚刚孵化的良种小鸡。双方约定 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同年4月初,小鸡因鸡瘟全 部死亡。5月初,原告找被告索要价款,被告以小 鸡未长大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聘请律师起诉被告。 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 件的合同,且小鸡死亡系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不 应支付价款。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是附期限的合同, 期况届至,被告应当付款。 • 问题:判断原告与被告哪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一讲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卖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风险负担 特种买卖
有偿合同的准用
•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 定。
–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概念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合同法》第130条
特征
• 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转移财产所 有权为合同的根本目的。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2.1 当事人
• 出卖人 • 买受人
特别情形下的出卖人
• • • • 担保权人 行纪人 法院 债务人
特定情形下买受人的禁止
• • • • • • • • 监护人 代理人 拍卖公司及其职员 公务官员 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人员 军队、司法机关和其他禁止经商的部门 公司的董事、经理 中介服务人员
• 根据第62条、第138条的规定,甲方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可能交付, 但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多长准备时间为必要,乙方举证,甲方 质证。而不得依乙方所说为依据。 • 该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缔约双方平等,乙方在确定交货时间上比甲方 有更多便利,也有更多利益,故其应对此有更高的注意。而乙方未特 约,应推定其已经注意,并认许于一年内任何时间交货均可。
2.2 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合意
• • • • 当事人 标的物 价金 数量
第六十条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
案例
• 某年5月1日,甲于将一副国画交给乙有偿保管1年。乙开具盖有自己 印鉴的收条一张,上写:“任何人持此条可来取画”。 • 同年6月4日,甲将此画以15000元卖给丙,并将收条交给丙。甲丙约 定,7月1日前,丙将画款交清。 • 同年6月5日,丙持条于去乙处取画,发现乙瞒着甲,于当天以自己名 义将画以20000元卖给丁。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但丁不知情。 • 至同年7月1日,丙未向甲交款,甲追索。丙主张自己有履行抗辩权。 • 问题: • 丙拒绝付款给甲是否有法律根据? • 由谁向丁主张权利?
2.3.2 主要条款(买卖的结构)
• • •Fra Baidu bibliotek• • • • • • • 标的 数量 质量 (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价金(结算方式) 履行期限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风险负担 违约责任
2.3.3 特约条款
四、出卖人的义务
• 4.1 务 • 4.2 • 4.3 • 4.4 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从给付义务
4.1.3 交付地点及其推定
(第141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十二条
•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