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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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行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本文将从建造师执业的背景和意义、执业资格的获得条件、执业资格的分类及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造师执业的背景和意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建筑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其发展。

过去,建筑行业存在工程质量不稳定、施工安全隐患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建筑行业的信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通过规定建造师的职业行为和责任,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增强了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这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业资格的获得条件为了获得建造师的执业资格,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要求,通常需要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需要通过国家或地方举办的建造师考试和评审。

其次,个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至少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历或具备特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此外,还需要参加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通过以上的条件审核和考试评审,个人才能获得建造师的执业资格。

三、执业资格的分类及管理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和工程项目的特点,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

每个类别的建造师需具备相应的学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建造师的执业资格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建造师可以承担不同级别的工程项目。

为了保证建造师的执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我国建立了建造师执业注册管理机构,对建造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执业注册的审核和评估。

结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凭借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行业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安全可靠的建筑工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

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与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与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与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与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与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建造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职业资格认定的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

首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建造师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管理者和技术骨干,他们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建造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从而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严格认证,可以确保建造师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能够勤勉履行职责,不偷工减料,不因私利而牺牲工程质量和安全。

再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如低价中标、质量不达标、无资质施工等问题。

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可以要求建造师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从而杜绝无资质施工的现象发生,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质量水平。

最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建造师作为建筑工程的管理者和技术骨干,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加大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建造师的职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为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生效日期自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目录1规定原文2通知文件折叠编辑本段规定原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折叠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折叠第二章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 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工程的质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建设,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的利益,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简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限制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建造师的资格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 建造师的考试和培训- 建造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3. 建造师的资格要求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成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关建筑工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从业经验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通常为五年以上。

3. 职称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4. 品行要求:申请人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4.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建造师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监理等环节。

2. 建筑材料、设备、质量等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工程的资金、合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

4. 建筑工程的技术问题咨询和解决。

5. 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

4. 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程信息的安全。

5.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 建造师的考试和培训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成为建造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

考试主要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内容。

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执业资格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执业资格分类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类别。

各类执业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术要求,设定不同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标准。

三、资格考试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注册。

四、注册管理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需进行复审。

注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行业监管。

五、持续教育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注册人员须参加持续教育。

持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技术发展、法规变动、行业动态等,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适应行业发展的能力。

六、权利与义务注册人员享有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在工作中应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控制工程风险,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八、附则本制度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指对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建造师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法》和《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经验。

专业知识要求建造师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职业道德要求建造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忠诚于职业职责以及客户利益。

执业经验要求建造师具备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建设工程法》和《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技能。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察理论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实践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三、建造师执业注册管理建造师取得执业资格后,需要进行执业注册管理。

执业注册是对建造师的能力和资格进行备案和登记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建造师执业注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对建造师的专业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估和审核。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如有违规行为,可以对执业资格进行警告、暂停或者撤销等处理措施。

四、建造师继续教育为了适应建筑工程新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建造师应当进行继续教育。

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建造师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造师继续教育应当符合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求,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和审核。

建造师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培训要求后,可以继续保持执业资格。

五、建造师执业责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造师承担着重要的职业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简简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简简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件下发,标志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

我国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必将促进我们在工程项目领域与世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装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工程项目市场,更好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一、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

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如项目投资监管、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能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一、考试和注册1.建造师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建造师考试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3.建造师考试的方式和形式,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方式。

4.建造师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主要由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二、执业注册1.建造师执业注册的条件,主要包括相应的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和技术能力要求。

2.建造师执业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提交考试成绩等程序。

3.建造师执业注册的权力和义务,主要包括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三、建造师执业培训1.建造师执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相关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

2.建造师执业培训的方式和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培训、在线培训、研讨会等形式。

3.建造师执业培训的组织和管理,主要由相关职业组织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

四、建造师执业管理1.建造师执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2.建造师执业失信行为处理,主要包括建造师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3.建造师执业监督和考核,主要由相关职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以上仅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将有助于规范建造师行业的发展,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从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师的执业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建筑师执业资格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的资格。

第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包括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分别规定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权益。

第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一经核发,无论是否变更工作单位,均有效,在规定期限内须进行继续教育。

第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法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执业人员的权益。

第二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第八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包括初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

第九条建筑师执业初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等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条建筑师执业高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一级建造师工作不少于三年并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一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时间、考试科目、考核方式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费用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于相关渠道。

第十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评卷标准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在考前公布,保证公平公正。

第三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建立联网数据库,记录注册建筑师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查询的方便性。

第十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定期对持证建筑师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建筑师继续保持有效资格。

第十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有权对涉嫌违规执业的建筑师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应程序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应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提升管理和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发布文号】人发[2002]111号【发布日期】2002-12-09【生效日期】2003-0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法律责任与追究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等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05
实施细则与案例分析
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资格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方 可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执业注册
通过考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 员可申请注册,取得建造师资 格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 建造师注册与执业管理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 实施细则与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
促进建筑行业创新发展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 工艺、技术和方法,推动了建筑行业
的创新发展。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通过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范 了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减 少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造师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和管 理,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力度 。
展望
加强执业监管
建造师作用
负责全面统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 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案例分析
本案例展示了建造师在大型工程项目管理中 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二: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概述
某市一建筑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 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涉及施工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完 善、现场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H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1_1总承包及施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U管理,提高工程项1_1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U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业资格制度,国家对建设工程项U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o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丄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曲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口、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

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分14个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分10个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核认定和考试获取,其中一级建造师考试是“3+1"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2十1”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我国执业资格制度的特点是:全部是国家强制性管理的执业资格;资格全部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在标准的制定、考试等方面政府起主导作用。

建造师与其他执业资格制度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体制框架建造师执业制度框架体系表现为“四梁八柱”:“四梁”系指合格的建造师必须以管理、技术、经济、法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做支撑,“八柱”系指衡量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教育标准、职业标淮、考试标准、执业标准、评价标准、注册标准、监管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①教育标准:具备一定学历条件才能具备报考资格,考试大纲参照了英美国家同类资格水平,具备互认条件基础;②职业标准:注册专业人士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实践要求;③考试标准:主要解决公平性,不仅检测其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具备丰富实践能力。

④执业标准:按照级别划分,承担其允许范围内业务,具体业务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⑤评价标准:教育评估(互认基础、衡量水平尺度、免试部分科目依据等),大纲评估(纲目式结构、水平、内容、质量、编码体系),考试评估(试卷难度、信度、效度、区分度,建造师命题模式改革),职业实践评估实务(参考实践年限、职业要求、责任、权利及义务),⑥注册标准:注册条件、程序、管理体制;⑦监管标淮:制定法规、市场谁入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建造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⑧继续教育标谁:内容、形式、学时、证明。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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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目前全国仍有约4.52万名一级建造师,超 过二十万名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四、我国建造师队伍及其管理的现状 ◆截至2011年7月,全国已有约21.33万人完成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超过70万人完成二级 建造师初始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
1)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 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 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 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 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 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 2004年2月,原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2005年,第一批人员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同年,举行了第一次建 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施 行;4月10日,原建设部印发了《一级建造师注 册实施办法》;7月31日第一批建造师通过初始 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制定依据:
《建筑法》
制 定 目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行政许可法》
的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 育和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况所列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2)初始注册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 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 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群体建筑面积(m2) ≥ 100000
一般工程合同额(万元) ≥ 3000
中型
5-25 15-100 15-30 3000-30000 3000-100000 300-3000
小型
<5 <15 <15 <3000 <3000 <300
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3)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 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 效证明文件; 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 明材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随后,《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并印发,《注 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发布。 ◆2008年,《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 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 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 文件(试行)》相继出台。 ◆2010年11月15日,酝酿已久的《注册建造 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上述初始注册程序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 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原注册证书;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 效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 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注册
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 名义执业。 ②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单位出 具的解聘证明。 ③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注意从学历、工作年限或年龄 等方面审核),从建设部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 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④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 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①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② 无犯罪记录; ③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④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通过考试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仅仅是 具备了成为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建造师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才能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建造师
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的覆 盖面较大,可涉 及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许多方面
项目经理只是建 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来自则限于企业内某 一特定工程的项
目管理。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指标
大型
建筑物层数(层)
≥ 25
建筑物高度(m)
≥100
单跨跨度(m)
≥ 30
单体建筑面积(m2) ≥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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